| 索引号: | 11330600MB1672917L/2026-23973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绍兴市医保局 | 公开日期: | 2026-02-14 |
| 主题分类: | 医保 | 发文字号: | 绍市医保〔2026〕6号 |
| 文件登记号: | ZJDC73-2026-0002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市局各分局,全市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超声检查、综合诊查、康复、精神治疗、麻醉、血液系统、美容整形、物理治疗等8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浙医保发〔2025〕33号)精神,形成我市超声检查、综合诊查、康复、精神治疗、麻醉、血液系统、美容整形、物理治疗等8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服务产出为导向”的基本原则,对照国家立项指南映射关系,形成我市超声检查、综合诊查、康复、精神治疗、麻醉、血液系统、美容整形、物理治疗等8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其中,7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相关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项目,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附件1-8)。调整完善部分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9、10)。《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5〕17号)涉及生育服务包相关项目,按新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执行(附件11),“彩超常规检查每增加一个胎儿加收”项目同步予以删除。
二、各区、县(市)医保部门要做好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密切监测价格调整项目服务量变化,对服务量出现异常增减的要及时分析原因并督导执行,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新问题、新情况,应及时报告,同时加强对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的业务指导。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更新维护及价格信息公示等相关工作,主动向患者沟通解释立项指南落地工作,营造良好改革氛围。
三、本通知自2026年3月20日起执行。
绍兴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