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600MB1672917L/2026-23973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绍兴市医保局 | 公开日期: | 2026-02-06 |
| 主题分类: | 医保 | 发文字号: | 绍市医保〔2026〕2号 |
| 文件登记号: | ZJDC73-2026-0001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局(分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分级诊疗管理,构建有序就医格局,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医保政策通知如下:
一、一个结算年度内,临时外出住院的参保人员,在绍兴市外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调整为:三级医疗机构1500元,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不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1500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300元。
二、结合省级医院在绍院区陆续落地实际,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把握参保人员临时外出住院的备案申请。
本通知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绍兴市原有关医疗保障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绍兴市医疗保障局
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