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600MB1672917L/2026-23974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绍兴市医保局 | 公开日期: | 2026-06-17 |
| 主题分类: | 医保 | 发文字号: | 绍市医保〔2026〕15号 |
| 统一编号: | ZJDC73-2026-0005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市局各分局,全市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放射治疗、妇科、呼吸系统、耳鼻喉科、骨骼肌肉系统、心血管系统、神经系统、泌尿系统、体被系统和疝、甲乳等10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浙医保发〔2026〕11号)精神,形成我市放射治疗、妇科、呼吸系统、耳鼻喉科、骨骼肌肉系统、心血管系统、神经系统、泌尿系统、体被系统和疝、甲乳等10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服务产出为导向”的基本原则,对照国家立项指南映射关系,形成放射治疗、妇科、呼吸系统、耳鼻喉科、骨骼肌肉系统、心血管系统、神经系统、泌尿系统、体被系统和疝、甲乳等10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并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相关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项目,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附件1-10)。调整完善部分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11、12)。侵入式脑机接口置入费等脑机接口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附件13)。
二、对《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5〕17号)生育服务包涉及相关项目,按新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执行(附件14)。
三、各区、县(市)医保部门要做好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密切监测立项指南落地项目服务量和费用变化,对服务量出现异常增减的要及时分析原因并督导执行,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新问题、新情况应及时报告。医保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业务指导。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更新维护及价格信息公示等相关工作,主动向患者做好立项指南落地工作沟通解释,营造良好改革氛围。
四、本通知自2026年6月25日起执行。
附件5.骨骼肌肉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表.pdf
附件6.心血管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表.pdf
附件10.疝、甲乳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