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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解读①:购房提取公积金业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6-07-13 17:09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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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惠民优居八条举措(试行)》于4月30日正式执行。为强化政策落地见效,及时回应群众关切,今天,为大家带来购房提取公积金业务指南。

一、提取条件

1.省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其中购买绍兴市内住房缴纳的契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附属地下室、车位(库)的费用纳入提取范围;

2.省外户籍地或公积金缴存地购买自住住房的。

二、提取规则


三、提取材料及办理渠道

(一)办理材料

1.购买新建商品房: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或收款收据;其中申请支付首付款的,可凭《商品房认购协议》办理;

2.购买二手房:已备案的二手房买卖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凭证或联系单;

3.购买省外自住住房: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或收款收据、户籍地或缴存地购房的证明材料(户口簿、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等);

4.购买绍兴市内自住住房的附属地下室、车位(库):购买附属地下室、车位(库)发票或收款收据、不动产权证书;

5.缴纳绍兴市内自住住房契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契税完税凭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纳凭证、不动产权证书;

注:缴存职工本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护照>等);属于直系亲属关系申请提取的,另须提供直系亲属的身份证明、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出生证等),并根据相应提取情形提供相关材料;由他人代为办理提取手续的,必须提供提取人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并签订提取承诺书。

(二)办理渠道

1.线下办理:市本级及各分中心政务服务大厅或全市公积金银行便民服务网点;

2.线上办理:“浙里办”APP。

信息来源: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