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508J/2026-101048080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绍兴市公安局 | 成文日期: | 2026-01-30 |
| 主题分类: | 公安 |
一、起草背景
随着公众法治意识提升,对执法公平性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统一的裁量基准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提升政府公信力的重要手段。2023年8月18日,我局印发了《绍兴市地方性法规设定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对开展户外活动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生活的行政处罚和从建筑物中向外抛掷物品的行政处罚的裁量情形进行了细化。2026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正式施行,上述两项违法行为的处罚被吸收,遂启动废止程序。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
三、适用范围及对象
绍兴市范围内
四、主要内容
《绍兴市地方性法规设定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绍公通〔2023〕45号废止。
五、注意事项
本通知施行之后,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停止执行。
解读机关:绍兴市公安局
解读人:绍兴市公安局法制支队 李凤娟
联系电话:88582418
绍兴市公安局
2026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