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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30600MB1897585P/2025-101045376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 成文日期: | 2025-12-25 |
| 主题分类: | 林业 |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管理,规范林业设施建设行为,强化林地保护与合理利用,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出台《指导意见》?
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以下简称“直服设施”)是保障林业生产经营、生态保护、科研监测等活动的必要配套。为进一步明确直服设施占用林地的适用范围、控制标准、审批程序和监管要求,提升林地管理的规范化、精细化水平,保障林业设施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绍兴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二、《指导意见》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三、《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适用范围
明确了六类直服设施的具体范围,包括培育生产设施、贮存设施、林区道路、科研教育设施、保护管理设施和基础设施。同时,划定了禁止申报的区域,如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及“四边区域”等,确保设施建设符合生态安全与空间管控要求。
(二)控制标准与规模
参照国家与地方相关标准,制定了五类设施占用林地的规模参考标准,并附详细表格。各类设施均明确了建筑面积、用地面积、高度等限制,体现节约集约用地原则,防止过度占用林地。
(三)审批程序
明确了申请主体、审批权限、申报材料、审批流程等要求。强调事前现场踏勘、事中事后监管,建立“立项—审批—验收—退出”全流程管理体系。规定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剩余年限,期满需重新审批或恢复植被。
(四)监督管理
构建“事前查验、事中监管、事后验收”全程监管体系,强化属地管理责任。明确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机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四、《指导意见》有哪些亮点?
(一)地级市首创。目前全国范围内,尚未有地市级出台关于直服项目占用林地的标准,我市抢抓全国林草政务服务增值化改革试点契机,制定出台此项《指导意见》为全国首例。
(二)标准细化可操作。国家林草局于10月发布了《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工程设施用地规范》,但不完全适用于绍兴,为此,我们在国家标准基础上,结合我市关于林业生产实际需求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
(三)规范审批及监管。《指导意见》明确了申请与审批的主体责任,规范了立项及使用林地的申请与审批流程,增强了政策的可操作性,同时,明确了事中监管、事后验收及违法处置要求,为后续管理提供了清晰指引。
五、实施时间
《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正式实施,有效期3年。实施期间将根据执行情况与上级新规动态调整完善。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马海明 董栋
联系电话:0575-880502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