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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30600MB18967509/2025-101044446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5-12-08 |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一、制定背景
当前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工作存在环境风险隐患:一是无法核实接收单位是否具备利用能力;二是无法核实每批次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是否成功转移;三是无法及时核实接收单位是否超量接收、超负荷运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要求,为切实防范环境风险,打破接收单位信息不对称、利用行为监管不到位的壁垒,我局起草了《关于加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环境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管理通知》),目的是建立年度备案时资质能力审核—每批次转移后到达反馈—接收单位能力月度研判的全流程跟踪机制。
二、起草过程
我处于9月开始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的调研论证,10月,我处起草了《管理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了各生态环境分局意见,收到意见0条。于2025年10月15日-10月24日在市政府官网征求了企业、社会公众的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11月10日完成公平竞争审核,11月18日完成合法性审核。
三、主要内容
《管理通知》主要就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的备案环节、转移环节、利用环节、环境监管等四方面提出了环境管理要求。
(一)备案环节主要做好资质能力的核实。移出单位应核实接收单位、运输单位的基本信息。针对接收单位,重点核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利用该类工业固废的能力,在利用合同中明确污染防治要求和利用方式等;针对运输单位,重点核实经营范围、证照信息等,在运输合同中明确工业固体废物的名称、数量、运输方式、起运地点、途径地点、接收地点、接收人、运输责任和污染防治要求等。确认资质能力后,移出单位通过省固废系统依法办理备案,备案材料经通报接收地后可实施转移。原则上一个自然年一备案,一年中转出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超过备案量的,需重新备案。备案经分局初审、市局终审后通报接受地生态环境部门,对于辖区内累积备案量超过接收单位利用能力的,及时通知移出单位重新选择接收单位。
(二)转移环节主要要求到达后及时反馈。实施转移前,由移出单位通过省固废系统发起工业固体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如实填写移出单位、运输单位、接收单位信息和转移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重量(数量)等信息,并在与接收单位确认运抵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省固废系统填写接收信息并上传接收凭证。原则上一批次一联单。
(三)利用环节主要开展接收单位利用能力的月度研判。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接收单位每月25日前,将本月经营情况(累计使用量,尚有利用余量、贮存场贮存量)反馈至产生单位。反馈情况需产生单位留存,作为下月利用工作开展的依据。
(四)日常监管主要是确保全链条合法合规。针对移出单位,应将企业省固废系统注册情况、电子转移联单执行和闭环情况、贮存场所污染防治情况等纳入日常监管和“双随机”检查重要内容。针对接收单位,应对照环评明确辖区内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利用类别和能力,核实已接收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利用情况,发现实际情况与省固废系统申报登记情况不相符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接收单位无能力(贸易公司)、未经营(搬迁或停产)接收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或存在非法利用行为的,应及时通报接收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切实防范风险隐患。
(五)实施时间。于2025年12月8日起施行。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生态环境局
解读人:齐方良、钱弘
联系电话:89115766、85725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