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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217F/2025-101043208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5-12-08 |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一、政策背景
国四排放标准货车由于使用年限长、发动机老化、超负荷使用等原因,超标车辆上路、冒黑烟行驶时有发生。根据最新的融合清单数据显示,传统燃油货车NOx排放对大气污染贡献率达40.7%,机动车排气污染已成为制约空气质量提升的重要原因之一。通过淘汰补助引导高排放老旧车辆淘汰,有利于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据摸排,目前绍兴市共有国四货车约1.2万辆。
根据《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2025年)》,“国四及以下非营运货车淘汰、新能源替代”已纳入2025年中央生态环境资金支持范围。为抢抓政策机遇,结合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实际需求,我局系统开展国四排放标准非营运柴油货车保有量摸底、现有营运货车淘汰补助政策调研、周边城市先进经验借鉴等工作,全面梳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地市政策方案,最终联合相关部门出台《绍兴市国四排放标准非营运中重型货车提前淘汰及新能源替代奖励实施细则》。
二、政策依据
本政策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2025年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浙美丽办〔2025〕19号)》《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2025年)》《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下达2025年中央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和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第二批)并调整部分历年中央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一)奖励对象。本次奖励对象为2025年8月1日前在绍兴注册的国四排放标准非营运中重型柴油和燃气货车,不包括汽油货车、微轻型汽车、场内使用的无牌照车辆、专项作业车、载客汽车、低速货车、三轮汽车等;车辆类型以公安部门为准。
(二)奖励类型。奖励类型分两种情况,一是仅提前淘汰国四排放标准非营运中重型货车的,可享受提前淘汰奖励;二是提前淘汰更新为新能源货车的,可同时享受提前淘汰奖励和新能源替代奖励。淘汰后购置燃油货车的仅享受提前淘汰奖励,不享受新能源替代奖励。仅购置新能源货车的,不享受奖励。
(三)不予奖励类型。2025年8月1日(含)起,绍兴市外转入至本市范围的,或变更为非营运性质的国四中重型货车;距强制报废期止不足一年(时间≤365天)的;已达到强制报废情形;由于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或灭失的;属于“两新”政策补贴范围的;非法车辆、无法提供本地登记证明的,这些都属于不予奖励的类型。
(四)受理时间。国四非营运中重型货车提前淘汰及新能源替代奖励申请自本细则施行之日起开始受理,原则上至2026年7月31日(含)截止(奖励资金额度提前用完的,受理截止时间将相应提前),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五)提交申请。车主可将提前淘汰车辆交售至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办理报废手续,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后至各区、县(市)生态环境分局、滨海新区产业保障局提交申请。申请人须确保提交的材料真实完整。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生态环境局
解读人:齐方良、吴侃侃、徐晓雯
联系电话:0575—85670219,0575—85132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