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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30600MB1803120Q/2025-101044047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绍兴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5-12-09 |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一、制定背景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25年4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深化“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加快打造更高水平法治政府建设,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针对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基准制定主体繁多、裁量标准不统一、过罚不当等问题,《规定》明确了裁量权基准制定主体、制定规则要求、调整适用程序等内容。我局结合工作实际,在2023年印发的《裁量基准》基础上,按照《规定》明确的要求,对涉渔行政处罚事项裁量权基准(绍市农通〔2023〕27号)文件按照“五阶次、五要素式”要求进行修订。
二、文件依据
1.《绍兴市司法局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的通知》(绍司发〔2025〕6号)
2.《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05号公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三、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裁量基准》对《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和《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两部地方性立法中的2项涉渔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按照“五阶次、五要素式”要求进行修订。明确了应当或可以不予、减轻、从轻、一般、从重行政处罚五阶次,对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处罚标准五要素进行了完善。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吕田、李越刚
联系方式:0575-88006782
绍市农通〔2025〕18号 绍兴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涉渔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