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600MB1911156A/2026-101046839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绍兴市文物局) | 成文日期: | 2026-01-17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一、起草背景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于2025年4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深化“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加快打造更高水平法治政府建设,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我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在2024年印发的《裁量基准》基础上,按照《规定》明确的要求,对涉绍兴市文物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绍市文广旅〔2024〕42号)按照“五阶次、五要素式”要求进行修订。
二、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绍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绍兴市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绍兴市名人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等。
三、主要内容
《裁量基准》对《绍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绍兴市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绍兴市名人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地方性立法中7项涉文物的行政处罚按照“五阶次、五要素式”要求进行修订,逐项细化量化形成“五阶次、五要素式”基准,在裁量基准中明确了不予、减轻、从轻、一般、从重行政处罚等阶次,对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处罚标准进行了完善。
四、施行时间
本裁量基准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绍兴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绍市文广旅〔2024〕42号)同时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裁量基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解 读 人:陈菊芬,潘正民
联系电话:0575-891808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