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600098643214C/2026-101049984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绍兴市市场监管局 (市知识产权局) | 成文日期: | 2026-03-04 |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一、起草背景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按照相关工作要求,我局着手对2023年印发的《绍兴市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地方性法规部分)》、2024年印发的《绍兴市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绍兴市电梯安全管理规定)》开展了修订工作,并对照《规定》中“五阶次、五要素式”要求,起草形成了《绍兴市地方性法规设定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
二、制定依据
《绍兴市地方性法规设定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起草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绍兴黄酒保护和发展条例》《绍兴市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绍兴市司法局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的通知》(绍司发〔2025〕6号)等文件。
三、主要内容
《绍兴市地方性法规设定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对《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绍兴黄酒保护和发展条例》《绍兴市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等地方性立法中涉及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处罚事项,按照“五阶次、五要素式”要求进行修订,逐项细化量化形成“五阶次、五要素式”基准,在裁量基准中明确了不予、减轻、从轻、一般行政处罚等阶次,对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处罚标准进行了完善。
四、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按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绍兴市地方性法规设定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将自2026年5月6日实施。《关于印发〈绍兴市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地方性法规部分)〉的通知》(绍市监管〔2023〕35号)和《绍兴市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绍兴市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绍市监管〔2024〕24号)文件同时废止。
此外,按照《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绍兴市司法局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的通知》(绍司发〔2025〕6号)等规定,《关于印发〈绍兴市市场监管领域高频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第一批)〉的通知》(绍市监管〔2022〕19号)一并废止。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解读人:毛红卫 樊立明
联系电话:0575-88615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