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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081Q/2025-101042885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绍兴市人力社保局 | 公开日期: | 2025-11-24 |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发文字号: | 绍市人社发〔2025〕29号 |
| 文件登记号: | ZJDC13-2025-0002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滨海新区人才工作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2号),决定对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现将有关内容明确如下:
对《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绍兴市委农业农村工作办公室 绍兴市教育局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机构管理的意见》(绍市人社发〔2013〕36号)作出修改:
1.“4. 经政府职业培训主管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根据相应资格承担政府补贴的职业培训。人力社保、农办、教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头负责前置审核和动态管理,做到‘事前审批、事中抽查、事后鉴定’。”修改为:“4. 经政府职业培训主管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根据相应资格承担政府补贴的职业培训。”
2.删除“5. 在法律、行政法规尚无规定的情况下,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不受理从事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的申请。”
3.“7. 申请新设职业培训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包含文件中11项材料)修改为:“6. 申请新设职业培训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举办者法人资格证明材料或公民个人身份证;
(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申请表》;
(3)拟办民办培训学校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材料(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资金以外方式出资的,还应提交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4)拟办民办培训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人员、拟任校长、财会人员、职工的身份、学历、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
(5)拟聘理论教师、实习指导教师的身份、学历、资格证明材料;
(6)适合用作办公、培训和实习场地证明材料。自有场地的提交场地产权证明,租借场地的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契约及场地产权证明材料;
(7)满足教学和实操培训需要的主要设施、设备的清单。”
4.“13. 职业培训机构跨行政区域招生,应经所审批的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出具办学情况证明,并填写《职业培训项目审批表》,经招生所在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修改为“12. 职业培训机构跨行政区域招生,应向招生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报备”。
5.“16. 职业培训机构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或吊销办学许可证”(包含文件中10类情况)修改为“15.职业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1)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2)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3)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4)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5)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6)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7)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8)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6.“17. 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由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修改为:“16.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按《办学许可证》规定的职业(工种)、等级开展培训,不得将办学资格承包、转让给其他组织或个人。”
7.“18.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本意见施行后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作出新规定的从其规定”修改为“17.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意见规定的内容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法律作出新规定或上级部门有新规调整的,从其规定”。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