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161C/2026-101060298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绍兴市审计局 | 公开日期: | 2026-06-29 |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绍兴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强化审计服务意识,推动实现审计全覆盖,经研究,决定建立绍兴市审计局内部审计工作督导员制度。
一、督导对象
按照《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绍兴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要求,应当明确负责内部审计职责的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包括部门(单位)、开发区、乡镇(街道)、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等。
二、内部审计工作督导员组成
市局机关审计业务人员全员担任内部审计工作督导员,并实行处室(中心)对口督导联系,具体安排及联系人详见附件1。
三、 内部审计工作督导员职责
(一)督促指导部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领导体制,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制订完善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二)提供审计适用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和规定等的业务咨询;
(三)定期走访对口联系督导对象,及时了解督导对象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听取督导对象对内部审计工作指导与监督的意见,及时帮助其解决内部审计工作开展中遇到的困难;
(四)督促指导部门(单位)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流程和实际操作规则;
(五)督促指导部门(单位)落实审计整改和审计成果运用等工作;
(六)总结推广内部审计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典型案例和理论研究成果。
四、督导方式
(一)业务督导具体采取集中培训、上门辅导、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各处室(中心)原则上每年应主动走访对口督导联系部门(单位),充分听取意见建议,结合内审单位的需求开展督导工作。
(二)及时反映督导对象在开展内部审计实际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并通过相关方式予以协调解决。
(三)内部审计督导工作由局领导归口分工负责,各处室(中心)应定期或不定期向分管领导汇报督导工作情况。
(四)各处室(中心)应将内部审计工作督导过程中发现的体制机制性问题或多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反馈给内部审计指导监督处。
五、其他事项
(一)内部审计督导工作由局内部审计指导监督处负责协调。
(二)内部审计督导工作应尽可能与国家审计项目统筹实施。
(三)列入督导的部门(单位)有服务指导需求的,由部门(单位)先与对口督导处室联系,再由对口督导处室确定督导员进行具体服务指导。
(四)内部审计工作督导开展情况视情列入年度市局对各处室(中心)的工作业绩考评内容。
(五)本制度未尽事项,由局内部审计指导监督处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