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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002577284D/2025-101044577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绍兴市水利局 公开日期: 2025-12-12
主题分类: 水利
文件登记号: ZJDC18-2025-0004

【有效】绍兴市水利局关于印发《绍兴市水利局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12-16 17:19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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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绍兴市水利局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细化标准》印发给你们,请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遵照执行。

本标准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绍兴市水利局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绍市水利〔2024〕8号)同时废止。???

附件:绍兴市水利局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绍兴市水利局

2025年12月12日

附件

绍兴市水利局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处罚标准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具体认定要求

(绍兴)对单位或个人在古香榧群保护核心区内全垦造林的行政处罚

《绍兴会稽山古香榧群保护规定》第八条 ?在古香榧群保护核心区内除本规定第七条的禁止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二)全垦造林;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限期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按照面积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

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可以不予处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减轻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且有下列情形的:

1.主动消除危害行为及危害后果;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重大违法行为;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重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4.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限期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且有下列情形的: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4.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限期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六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行政处罚

《绍兴会稽山古香榧群保护规定》第八条 ?在古香榧群保护核心区内除本规定第七条的禁止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二)全垦造林;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限期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按照面积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产生水土流失的隐患较大,或已产生一定的实际水土流失后果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限期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六元以上七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产生严重的水土流失隐患,或已产生较大的实际水土流失后果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限期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七元以上八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已产生严重的水土流失后果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限期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八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

(绍兴)对场地场所、项目工程等未安装扬尘视频监控系统或者未与监管部门联网的行政处罚

《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工地车辆出入口未设置车辆冲洗和沉淀、排水设施,建筑工程施工工地车辆出入口处和主要道路未进行硬化处理,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施工工地未安装扬尘视频监控系统或者未与监管部门联网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可以不予处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减轻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主动消除危害行为及危害后果;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重大违法行为;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重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4.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4.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行政处罚

《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工地车辆出入口未设置车辆冲洗和沉淀、排水设施,建筑工程施工工地车辆出入口处和主要道路未进行硬化处理,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施工工地未安装扬尘视频监控系统或者未与监管部门联网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行政处罚

拒不改正

责令改正,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工整治。

(绍兴)对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作业方式进行采砂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作业方式进行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减轻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主动消除危害行为及危害后果;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重大违法行为;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重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4.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4.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行政处罚

《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作业方式进行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在规定时间内未停止违法行为,产生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行政处罚

在规定时间内未停止违法行为,产生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绍兴)对在河道内种植农作物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河道内种植农作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可以不予处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减轻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主动消除危害行为及危害后果;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重大违法行为;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重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4.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4.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行政处罚

《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河道内种植农作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绍兴)对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曹娥江流域河道采砂、轧砂、洗砂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曹娥江流域河道采砂、轧砂、洗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被损地貌和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非法采砂船舶。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曹娥江流域水环境重点保护区河道内洗砂的,按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减轻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主动消除危害行为危害后果;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重大违法行为;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重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4.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被损地貌和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4.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被损地貌和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行政处罚

《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曹娥江流域河道采砂、轧砂、洗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被损地貌和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非法采砂船舶。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曹娥江流域水环境重点保护区河道内洗砂的,按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未在规定时间内停止违法行为,逾期不恢复被损地貌和植被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被损地貌和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行政处罚

在曹娥江流域水环境重点保护区河道内洗砂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被损地貌和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采砂船舶。

(绍兴)对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兴建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补救措施的行政处罚

《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采取功能补救措施或者建设等效替代水域工程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可以不予处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减轻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主动消除危害行为危害后果;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重大违法行为;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重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4.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4.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行政处罚

《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采取功能补救措施或者建设等效替代水域工程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超过限定的期限但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改正,影响较小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或影响较大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绍兴)对重点江河、湖泊、水库及其管理范围内洗砂的行政处罚

《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在水域内洗砂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洗砂机具,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减轻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主动消除危害行为危害后果;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重大违法行为;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重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4.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洗砂机具,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4.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洗砂机具,处十万元以上十六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行政处罚

《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在水域内洗砂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洗砂机具,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停止违法行为但未在固定期限内。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洗砂机具,处十六万元以上二十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洗砂机具,处二十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绍兴)对水域管理单位未及时清理垃圾等水面漂浮物的行政处罚

《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水域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清理垃圾等水面漂浮物,保持水面清洁。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可以不予处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减轻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逾期不清理,且有下列情形的:

1.主动消除危害行为危害后果;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重大违法行为;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重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4.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清理,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逾期不清理,且有下列情形的: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4.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清理,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行政处罚

《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水域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清理垃圾等水面漂浮物,保持水面清洁。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清理已对水域造成影响的。

责令限期清理,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清理已对水域造成严重影响的。

责令限期清理,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信息来源:局水政水资源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