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33XB/2026-101061526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绍兴市卫生健康委 | 公开日期: | 2026-07-10 |
| 主题分类: | 卫生,其他,儿童 | 发文字号: | 绍卫发〔2026〕44号 |
| 统一编号: | ZJDC67-2026-0001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发改局:
现将《绍兴市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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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2026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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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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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支持扩大普惠托育服务供给,有效减轻群众托育负担,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支持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477号)、《关于明确托育服务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5〕16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基本条件
(一)合理定价。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每人每月保育费收费标准:全日托的托大班(混合班)、其他班型,应分别低于所在区、县(市)前三年平均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折算到月,下同)的50%、60%;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举办的,全日托的托大班(混合班)、托小班、乳儿班,应分别低于所在区、县(市)前三年平均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50%、60%。半日托收费,应低于全日托收费标准的60%;计时托收费,每小时收费应低于全日托折算到日标准的15%;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应坚持非营利性原则,基本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市发改委会同市卫生健康委统筹考虑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
(二)规范收费。托育机构应与家长签署书面收托合同,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开具发票收据。保育费按月收取,一次性收费最长不超过3个月。托育机构应建立基本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目录清单,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建有门户网站的,要同时在网站公示。目录清单应包含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收费依据等。目录清单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未按规定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不符的,不得收费。
(三)保证质量。托育机构的办托条件、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应符合相应设置标准、质量要求和管理规范。
二、认定程序
(一)自愿申请。已备案的托育机构自愿向所在区、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相关办托证件资料、拟实施的收托价格等。
(二)审核公示。区、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托育机构提交的认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三)签署协议。公示后无异议的,区、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与拟认定的托育机构签订《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办托协议书》一式三份,分别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托育机构及办托主体备存。
(四)结果公布。区、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的名单、收托标准和联系方式等信息汇总后,向社会公布。
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后,有效期3年。如在3年内发生法人代表、机构名称、收费价格等重大事项变更的,应根据具体情形签订补充协议或重新进行认定。
三、规范管理
对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的资金补助,按照有关托育机构补助办法执行。各区、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托育综合服务中心要加强对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日常服务指导。
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取消对其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的认定:机构或主要负责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机构工作人员有犯罪记录或虐待儿童记录的;弄虚作假骗取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资格或补助资金的;未按照约定规范收取费用的;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在认定有效期内自愿退出的或停止办托的。
各区、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的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管理细则。
本办法自2026年8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