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268P/2025-0230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绍兴市农业农村局 | 公开日期: | 2025-04-13 |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发文字号: | 绍市农〔2025〕5号 |
| 统一编号: | ZJDC65-2025-0002 | 有效性: | 废止 |
各区、县(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滨海新区规划建设局、社会工作局:
根据《中共绍兴市委办公室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修订后的<关于加快建设新时代“名士之乡”人才高地的若干政策>等3个政策文件的通知》(绍市委办发〔2025〕5号)文件精神,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制定了《关于加快推动“三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绍市农〔2024〕4号文件即行废止。
绍兴市农业农村局??????????? 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绍兴市水利局
2025年4月13日
关于加快推动“三农”高质量发展
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一、推动农业全产业链发展
(一)政策条款:对全年稻麦油复种、一季旱粮种植和“三园”地间作套种同一旱粮作物(不含大小麦)种植50亩及以上的规模种粮主体(含制繁种),按实际种植面积给予每亩不低于160元的直接补贴。增加资金由各区、县(市)予以保障。
1.扶持对象
绍兴市行政区域内的种粮大户、从事粮食生产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规模化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含制繁种),且全年稻麦油作物复种面积(再生稻再生季面积不予补贴,只享受一季<早稻>面积补贴)或一季旱粮种植或“三园”地间作套种同一旱粮作物(不含大小麦)面积达到50亩(含)及以上。
2.扶持标准
按实际种植面积给予每亩不低于160元的直接补贴。
3.申请材料
(1)申请表(由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提供)。
(2)经乡镇(街道)核实并公示无异议后的补贴资金汇总表及分户清册。
4.审批程序
(1)主体申报。符合条件的主体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
(2)乡镇核实。乡镇(街道)对大户申请面积进行逐户核实,公示无异议后报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
(3)县级审核。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 面积进行抽查核实,公示无异议后报所在地财政部门。
(4)资金兑现。所在地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兑现补贴资金。
(5)市级备案。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将补贴情况报市农业 农村局备案。
(二)政策条款:对种植早稻且复种连作晚稻,按连作晚稻面积,在规模种植的基础上,再给予每亩不低于100元的补贴。所需资金由各区、县(市)予以保障。再生稻再生季面积不予补贴,只享受一季(早稻)面积补贴。
1.扶持对象
绍兴市行政区域内的种粮大户、从事粮食生产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规模化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含制繁种),且全年稻麦油作物复种面积(再生稻再生季面积不予补贴,只享受一季<早稻>面积补贴)达到50亩(含)及以上。
2.扶持标准
对种植早稻且复种连作晚稻,按连作晚稻面积,在享受规模种植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每亩不低于100元的补贴。
3.申请材料
(1)申请表(由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提供)。
(2)经乡镇(街道)核实并公示无异议后的补贴资金汇总表及分户清册。
4.审批程序
(1)主体申报。符合条件的主体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
(2)乡镇核实。乡镇(街道)对大户申请面积进行逐户核实,公示无异议后报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
(3)县级审核。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对乡镇(街道)上面积进行抽查核实,公示无异议后报所在地财政部门。
(4)资金兑现。所在地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兑现补贴资金。
(5)市级备案。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将补贴情况报市农业 农村局备案。
(三)政策条款:对机插水稻给予每亩不低于80元的补贴,具体起补面积及办法由各区、县(市)自行制定。
1.扶持对象
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应用水稻机插技术的种粮大户和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规模化粮食生产经营主体。
2.扶持标准
水稻机插补贴具体起补面积及补贴办法由各区、县(市)自行确定。符合补贴条件的实际机插面积,给予每亩不低于80元的补贴。鼓励安装应用北斗作业监测系统,精准掌控机插作业数据,为机插作业区域及面积核定提供可靠依据。
3.申请材料
(1)申请表(由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提供)。
(2)经乡镇(街道)核实并公示无异议后的补贴资金汇总表及分户清册。
4.审批程序
(1)主体申报。机插结束后,符合条件的主体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
(2)乡镇核实。收到申请后,乡镇(街道)逐户核实机插大田面积,公示无异议后报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
(3)县级审核。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面积进行抽查核实,公示无异议后报所在地财政部门。
(4)资金兑现。所在地财政部门兑现补贴资金。
(四)政策条款:执行种粮大户贷款贴息扶持政策。
1.扶持对象
绍兴市行政区域内的种粮大户、从事粮食生产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规模化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含制繁种),且全年稻麦油作物复种面积(再生稻再生季面积不予补贴,只享受一季<早稻>面积补贴)或一季旱粮种植或“三园”地间作套种同一旱粮作物(不含大小麦)面积达到50亩(含)及以上。
2.扶持标准
除用于购买农机具和开展小型粮食生产、加工等设施设备建设的贷款外,其他用途的贷款额原则上按照种粮面积计算并控制在每亩1000元以内的贷款额,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利率原则上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执行,给予年3%的贴息率且不超过实际贷款利率的70%(两者取低值)。
3.申请材料
申请表(由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及粮食生产贴息贷款银行提供)。
4.审批程序
(1)主体申报。符合条件的主体向相关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2)银行审核。银行根据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备选名册及种粮面积计算贴息资金,并报送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
(3)县级审定。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将贴息资金分户清册报所在地财政部门。
(4)资金兑现。所在地财政部门兑现贴息资金。
(5)市级备案。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将贴息情况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五)政策条款:鼓励种粮主体种植黄酒专用糯稻,对与酒企签订收购协议并实际收购的糯稻,在享受规模种粮补贴的基础上,每亩补助300元,各区、县(市)按照不低于1:1配套补助。
1.扶持对象
在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滨海新区地域范围内种植糯稻并与地理标志产品绍兴酒生产企业签订订单协议的生产主体。
2.扶持标准
按照生产主体糯稻实际收购面积,且不超过与酒企签订收购协议的面积,在享受规模种粮补贴基础上,给予每亩300元的补助。
3.申请材料
(1)申请表(附表1)。
(2)与地理标志产品绍兴酒生产企业签订的糯谷订单收购协议。
(3)经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核实的糯稻实际种植面积。
4.审批程序
(1)协议备案。生产主体于 5月15日前与地理标志产品绍兴酒生产企业签订协议,并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2)主体申报。符合条件的主体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
(3)县级审核。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4)市级审定。市农业农村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定。
(5)资金兑现。市农业农村局向符合条件的主体拨付资金。
(六)政策条款:支持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建项目和改造提升项目各级财政累计亩均投入不低于3000元,其中“绿色农田”建设项目亩均投入不低于5000元。加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在省级年度补助管护经费基础上,各区、县(市)结合实际落实相应管护资金。鼓励各区、县(市)参照土地整治类项目,列支高标准农田建设所需的政策处理费,标准由当地结合实际制定。
高标准农田建设
1.扶持对象
经审核列入省农业农村厅批复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2.扶持标准
(1)支持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建项目和改造提升项目各级财政累计亩均投入不低于3000元,其中“绿色农田”建设项目亩均投入不低于5000元。省级及以上补助资金不足亩均投入标准的,由各区、县(市)补足。鼓励各区、县(市)通过增加地方财政投入、整合其他涉农资金、创新投融资模式吸引社会投资等,提高亩均投入标准。
(2)新增政策处理费用由各区、县(市)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
3.申报材料
(1)要求申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报告。
(2)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报告、施工图、概算书等。
(3)市农业农村局关于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省农业农村厅关于项目实施计划下达文件。
(4)市农业农村局关于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相关文件。
4.审批程序
(1)乡镇申报。乡镇(街道)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2)县级审核。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组织项目初步设计县级审核。
(3)市级评审。市农业农村局组织项目初步设计评审,编制、汇总农田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上报省农业农村厅。
(4)资金兑现。省农业农村厅下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后,所在地相关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并按照实施进度开始奖补兑现,市级竣工验收合格后完成全部奖补兑现。
(5)市级备案。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将补贴情况通过农田建设项目月度定期调度表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
1.扶持对象
全市已建成并按要求上图入库的高标准农田。
2.扶持标准
(1)用足用好省级年度补助管护经费。
(2)各区、县(市)结合实际自行落实县级管护资金。
3.申报材料及审批程序
按照《绍兴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工作的通知 》(绍市农通〔2024〕33号)相关要求,各区、县(市)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七)政策条款:支持“菜篮子”蔬菜基地建设,对列入新建、提升改造项目,按不少于投资额55%给予补助,各地可根据实际进行调整(补助资金按财政体制承担)。鼓励乡镇(街道)、村发挥“菜篮子”工程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对乡镇(街道)、村为主体开展的新建、提升改造项目,在县级补助的基础上,市级给予追加补助至项目投资额的80%,单个项目市级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1.扶持对象
(1)新建项目。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街道)、村、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且项目在所属行政区域范围内面积须连片50亩(山地蔬菜30亩)以上。
(2)提升改造项目。已列入绍兴市级“菜篮子”蔬菜基地的经营主体,且项目在已有蔬菜基地范围内。
2.扶持标准
(1)补助内容。基础设施补助:基地的主干道(宽度不超过4米)、田间操作道(宽度不超过2米);渠道包括U90、U70、U50型,以及采用现浇、石砌或水泥板铺制的沟渠;泵站包括进水和排水的泵房、水泵及配电设备、可移动管理用房(土地需经自然资源部门审批或备案)等。生产设施补助:钢管大棚GP-832、GP-L832、GP-622等;大棚塑料膜、遮阳网及自动卷膜设施;喷滴灌包括:动力系统、输水管道、肥水同灌、过滤器、滴管带、喷灌带等装置;育苗床架、水帘、补光灯等。提升改造项目中,旧钢管整理后集中搭建使用,补助独立新建钢管大棚。
(2)新建、提升改造项目,按投资额不少于55%给予补助(补助资金按财政体制各自承担)。
(3)对乡镇(街道)、村为主体开展的新建、提升改造项目,在县级补助的基础上,市级给予追加补助至项目投资额的80%,单个项目市级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3.申报材料
(1)申报表(附表2)。
(2)立项文件。
(3)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工程造价审计、财务审计报告(由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提供)。
(5)项目验收报告及相关材料。
4.审批程序
(1)主体申请。实施主体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
(2)县级审核。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对项目投资情况及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市级补助的乡镇(街道)、村为主体开展的新建、提升改造项目,在6月30日前提出拟立项意见并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附项目建设内容、绩效目标、可行性报告等材料)。
(3)项目立项。市农业农村局对申请市级补助的上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下达立项文件。
(4)项目验收。由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对申请市级补助的项目由市农业农村局在县级验收基础上组织专家组复验。
(5)补助申报。通过验收的实施主体按要求准备材料提出资金补助申请。
(6)资金兑现。市级补助资金由市农业农村局向符合条件的主体拨付,县级补助资金由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兑现。
(八)政策条款:加强市级“菜篮子”蔬菜基地管理,每年根据考核情况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面积100亩及以下的基地补助1万元,面积100亩至750亩的基地补助100元/亩,面积750亩以上的基地补助7.5万元(基地内一季叶菜种植面积达到50%及以上的,补助资金上浮100%)。补助资金以综合考核得分为依据,考核得分为100分的按标准补助;得分小于100分的,按比例相应扣减;得分低于70分的,取消补助。
1.扶持对象
列入绍兴市级“菜篮子”蔬菜基地的生产经营主体。
2.扶持标准
补助标准为面积100亩及以下的基地补助1万元,面积100亩至750亩的基地补助100元/亩,面积750亩以上的基地补助7.5万元(基地内一季叶菜种植面积达到50%及以上的,补助资金上浮100%)。补助资金以综合考核得分为依据,考核得分为100分的按标准补助;得分小于100分的,按比例相应扣减;得分低于70分的,考核不通过,取消补助。
基地补助面积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乡镇(街道)结合日常监管,在基地认定面积基础上进行审定,对抛荒、常年未种蔬菜及与果树花木套种蔬菜的面积要予以核减。
一季叶菜种植面积指在基地内种植速生叶菜的面积(不含复种面积),以当年基地种植速生叶菜面积较多的一个阶段作为认定时间点,由基地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市农业农村局会同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乡镇(街道)进行认定。
3.申报材料
(1)申请表(附表3)。
(2)基地管理考评表(附表4)。
(3)一季叶菜种植面积认定表及清册等相关材料(附表5、6)。
4.审批程序
(1)主体申报。蔬菜基地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
(2)县级审核。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对基地自评及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结合日常监管组织开展现场考核,审核意见及考核结果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3)市级审定。市农业农村局对考核结果进行审定。
(4)资金兑现。市农业农村局向符合条件的主体拨付资金。
(九)政策条款:对通过管理考核的市级“菜篮子”蔬菜基地,当年新增生产性贷款,按当期LPR的50%给予贴息,每亩贴息不超过200元。
1.扶持对象
列入绍兴市级“菜篮子”蔬菜基地的生产经营主体。
2.扶持标准
对通过管理考核的市级“菜篮子”蔬菜基地,当年新增生产性贷款按当期LPR的50%给予贴息,每亩贴息最高不超过200元。
生产性贷款主要指贷款用于基地基础设施建设、生产设备投入、农资农机购买、用工支出等。
3.申报材料
(1)申报表(附表7)。
(2)贷款合同及借据凭证、贷款利息支付明细表等复印件。
(3)贷款用途佐证资料。
4.审批程序
(1)主体申报。符合条件的主体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
(2)县级初审。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包括现场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后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3)市级审定。市农业农村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定。
(4)资金兑现。市农业农村局向符合条件的主体拨付资金
(十)政策条款:对建立国家级、市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产能在1万头以上,分别给予每家每年10万元、6万元奖励;产能在5万头以上,分别给予每家每年20万元、12万元奖励。
1.扶持对象
被确认为国家级、市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且当年实际产能较上年度出现明显下降的养殖主体。
2.扶持标准
设计产能在1万头以上,分别给予每家每年10万元、6万元的奖励;设计产能在5万头以上,分别给予每家每年20万元、12万元的奖励。
3.申报材料
(1)申请表(附表8)。
(2)认定文件、检疫证等佐证材料复印件。
4.审批程序
(1)主体申报。符合条件的主体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
(2)县级审核。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3)市级审定。市农业农村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定。
(4)资金兑现。市农业农村局向符合条件的主体拨付资金。
(十一)政策条款:支持家禽生产提质增量,对年出栏家禽20万只以上、50万只以上、100万只以上的养殖场,由各区、县(市)给予定额奖励,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各区、县(市)确定。
1.扶持对象
年出栏家禽20万只以上、50万只以上、100万只以上的养殖场。
2.扶持标准
年出栏家禽20万只以上、50万只以上、100万只以上的养殖场,由各区、县(市)给予定额奖励,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各区、县(市)确定。
3.申报材料
(1)申请表(由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提供)。
(2)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或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复印件。
(3)检疫证等出栏佐证材料。
4.审批程序
(1)主体申报。符合条件的主体向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
(2)乡镇核实。收到申请后,乡镇(街道)核实申报材料,并上报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
(3)县级审定。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定。
(4)资金兑现。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向符合条件的主体拨付资金。
(十二)政策条款:当年新发展稻渔综合种养面积集中连片50亩及以上,经各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同意并报市农业农村部门竞争性评定后,按新发展的稻渔综合种养面积,每亩奖补400元。各区、县(市)可在市级奖补基础上,追加奖补。
1.扶持对象
经市农业农村部门竞争性评定后,当年新发展稻渔综合种养面积集中连片50亩及以上的主体。
2.扶持标准
按新发展的稻渔综合种养面积每亩奖补400元。各区、县(市)可在市级奖补基础上,追加奖补。
3.申报材料
(1)申请表(附表9)。
(2)基地土地承包(流转)合同复印件或相关材料。
(3)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的新建基地面积说明、验收评分表(附表10)及佐证材料等。
4.审批程序
(1)主体申请。主体在4月20日前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
(2)县级审核。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对主体申请进行审核,在5月10日前上报拟新建基地名单;11月20日前,对主体自评情况进行审核。
(3)市级评定。12月20日前,市农业农村部门组织验收组对各基地实地验收,对照验收评分表打分,根据评分高低确定奖补主体。
(4)奖补申报。申报主体按要求准备材料提出奖补申请。
(5)资金兑现。市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后向符合条件的主体拨付资金。
(十三)政策条款:支持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对购置秸秆收运、高效植保、侧深施肥、履带式拖拉机、农用北斗终端(包含北斗智能信息农机终端、北斗自动导航驾驶系统)等重点农业机械,可给予定额补助,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各区、县(市)确定。
1.扶持对象
绍兴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2.扶持标准
具体机具类型和补助额度由各区、县(市)确定。
3.申请材料
(1)申请表(由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提供)。
(2)相关证件复印件(身份证或营业执照等)。
(3)补贴机具的购置发票。
4.审批程序
根据各区、县(市)购机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确定。
(十四)政策条款:加快粮食烘干清洁能源替代,全面淘汰燃煤热风炉,对相关主体报废燃煤热风炉、报废后更新生物质热风炉的分别予以补助,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各区、县(市)确定。
1.扶持对象
绍兴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2.扶持标准
具体机具类型和补助额度由各区、县(市)确定。
3.申请材料
(1)申请表(由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提供)。
(2)相关证件复印件(身份证或营业执照等)。
(3)补贴机具的购置发票。
4.审批程序
更新补助程序由各区、县(市)按购机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确定;报废奖补由各区、县(市)根据省定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确定。
(十五)政策条款:对使用列入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的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作业服务的经营主体,各区、县(市)可给予定额作业补贴,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各区、县(市)确定。
1.扶持对象
使用列入省农机购置补贴目录的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产品,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作业服务,并达到各区、县(市)确定的服务面积标准的服务组织。
2.扶持标准
具体作业补贴标准由各区、县(市)确定。
3.申请材料
(1)作业服务补贴申请表、服务情况汇总登记表(由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提供)。
(2)作业服务协议。
(3)无人机数据管理后台作业数据(必须包括作业所在地区位图、服务面积、服务时间、机手真实姓名、飞机编号等信息)。
(4)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机手及服务对象确认件。
4.审批程序
(1)主体申报。服务组织向服务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
(2)乡镇审核。乡镇(街道)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将汇总表连同申报资料报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
(3)县级审定。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审定同意后,将结算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
(4)资金兑现。所在地财政部门负责兑现。
(十六)政策条款:加快推进农业“机器换人”,对蔬菜、水果、茶叶、水产养殖、畜禽养殖等农业经营主体,新购置特色农机(列入中央、省级补贴目录的产品除外),按实际购置额50%补助,单个主体补助不超过20万元。补助资金市级承担60%、县级承担40%。
1.扶持对象
开展先进、特色农机试点示范推广,经区、县(市)推荐,县域内符合如下条件的蔬菜、水果、茶叶、水产养殖、畜牧养殖等种养殖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1)蔬菜:列入市级菜篮子蔬菜基地主体(含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补贴机具:耕整地、播种、移栽、采收、植保等机械;(2)水果:100亩及以上规模果园,补贴机具:耕整地、植保、山地运输等机械;(3)茶叶:100亩及以上规模茶园,补贴机具:耕整地、植保、采茶等机械;(4)水产养殖:主体达到30亩及以上,补贴机具:声纳探鱼器、控制物联网箱;(5)畜牧养殖:符合《浙江省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场,补贴机具:车辆洗消(烘干)设备、除臭减臭设备,巡检机器人,非洲猪瘟、布病等疫病检测所需设备(限生物安全柜、PCR仪、核酸提取仪、离心机四类)。
2.扶持标准
新购置具有先进性的特色农机(列入中央、省级补贴目录的产品除外),按实际购置额的50%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每个区、县(市)推荐主体原则上不超过5个。
3.申报材料
(1)申请表(附表11)。
(2)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购置金额审计报告(由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提供)。
(3)市农业农村局下达的先进、特色农机试点示范推广项目立项文件。
4.审批程序
(1)主体申请。主体在6月15日前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
(2)县级审核。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主体申请审核后,在7月1日前上报推荐函,将符合条件的主体报给市农业农村局。
(3)市级审定。市农业农村局对上报推荐材料进行审定后确定试点主体。
(4)申报补助。申报主体于12月31日前完成购机(需现场安装的要求安装完毕)并提出补助申请,每个主体每年申报不超过一次。
(5)资金兑现。市、县农业农村局审核认定后向符合条件的主体拨付资金(市农业农村局按照不少于20%比例抽查,县农业农村局100%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十七)政策条款:对当年验收通过的市级茶园机械化生产基地,每个奖励5万元。
1.扶持对象
绍兴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茶叶生产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
2.扶持标准
符合绍兴市茶园机械化生产基地建设要求,并通过验收(以市级公布文件为准),每个奖励5万元,全市每年最多创建6个。
3.申报材料
(1)申请表(附表12)。
(2)认定文件复印件。
4.审批程序
(1)主体申报。符合条件的主体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
(2)县级审核。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3)市级审定。市农业农村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定。
(4)资金兑现。市农业农村局向符合条件的主体拨付资金。
(十八)政策条款:对当年建成省级农事服务中心(含县级自筹自建)的主体,按当年该主体在农机购置补贴系统内申请省定补贴资金的1:1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
1.扶持对象
当年成功创建省级现代化、区域性农事服务中心(含县级自筹自建)的项目主体。
2.扶持标准
当年度内购置农机设备的,按农机购置补贴系统内申请省定补贴资金的1:1实行配套奖励,每个创建项目最高不超过15万。
3.申报材料
(1)申请表(附表13)。
(2)省级现代化、区域性农事服务中心完成建设验收材料(由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提供)。
4.审批程序
(1)主体申报。符合条件的主体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
(2)县级审核。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现场核验,提出审核意见后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3)市级审定。市农业农村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定。
(4)资金兑现。市农业农村局向符合条件的主体拨付资金。
(十九)政策条款:推进科技强农,深化校(院)地合作,鼓励与高校院所开展科研攻关,支持解决一批制约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的“卡脖子”技术难题,根据实际绩效由市、县两级财政兑现。
具体根据校(院)地合作机制确定实施项目和金额。
(二十)政策条款:对新育成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当年获国家审定、浙江省审定的,分别给予育成单位每个40万元、30万元奖励;对育成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列入浙江省主导品种的,给予育成单位每个10万元奖励。
1.扶持对象
绍兴市行政区域内拥有新品种所有权(仅限于第一育成单 位)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种子企业。
2.扶持标准
对新育成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当年获国家级、浙江省审定的,分别给予育成单位每个40万元、30万元奖励(同一农作物品种扩季审定不予奖励,对于已通过浙江省审定的品种再次通过国家审定的,给予10万元的补足奖励);对近十年育成的主要农作物品种首次列入省主导品种的,当年给予育成单位每个10万元奖励。
3.资金兑现
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相关文件或证书,统一向符合条件的主体 拨付资金。
(二十一)政策条款:支持新品种展示推广,对成功承办省级及以上粮油作物新品种推广活动的,按实际发生金额,给予每家不高于10万元补助。对种植近3年新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面积100亩以上的,给予每个3万元奖励。
1.扶持对象
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实施主要农作物新品种展示示范推广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以及良种繁育场、科研院所和种子企业。
2.扶持标准
对成功承办省级及以上粮油作物新品种推广活动的,且展示示范的新品种品系(数量)达到300个以上的示范基地,按实际发生金额,给予每家不高于10万元补助;示范近3年新审定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面积达100亩及以上的,给予每个示范方3万元奖励。
3.申报材料
粮油作物新品种展示推广补助:
(1)申请表(附表14)。
(2)展示示范粮油作物新品系(数量)300个以上依据材料;
(3)承办省级及以上粮油作物新品种推广活动展示示范基地依据材料。
(4)粮油作物新品种推广活动费用清单(发票和政府采购合同、审计报告。
粮油作物新品种示范方奖励:
(1)申请表(附表15)。
(2)申请主体承包合同复印件。
(3)示范总结、主要农事操作记录和示范标志牌(水印相机照片)等资料。
(4)经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核实的农作物新品种及示范面积。
4.审批程序
粮油作物新品种展示推广补助:
(1)主体申报。符合条件的主体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
(2)县级审核。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对申报主体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3)市级审定。市农业农村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定。
(4)资金兑现。市农业农村局向符合条件的主体拨付资金。
粮油作物新品种示范方奖励:
(1)主体申报。符合条件的主体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
(2)县级审核。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对申报主体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3)市级审定。市农业农村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定。
(4)资金兑现。市农业农村局向符合条件的主体拨付资金。
(二十二)政策条款:支持良种繁育基地建设,鼓励种业企业扩大优质高产种子繁育,对当年开展水稻、小麦、玉米等主要农作物种子繁育的,按实际良种订单面积,给予种业企业每亩10元奖励。
1.扶持对象
绍兴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水稻、小麦等主要农作物种子繁育或订单收购的种子企业。
2.扶持标准
根据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核实的浙江省订单良种奖励资金汇总审核表中的生产面积给予订单收购种子企业每亩 10 元的奖励。
3.申请材料
(1)申请表(附表16)。
(2)企业营业执照。
(3)浙江省订单水稻、小麦良种奖励资金汇总审核表。
4.审批程序
(1)主体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
(2)县级核实。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对订单种子生产面积进行核实并汇总,提出核实意见后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3)市级审定。市农业农村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定。
(4)资金兑现。市农业农村局向符合条件的主体拨付资金。
(二十三)政策条款:支持种质资源圃建设,对省级资金支持的种质资源圃建设单位,当年获得省级及以上资金补助的,配套奖励10万元。对当年列入省级及以上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名单的,给予每家10万元奖励。
1.扶持对象
绍兴市行政区域内的省级资金支持的种质资源圃建设单位 或者列入省级及以上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名单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种子企业。
2.扶持标准
对省级资金支持的种质资源圃建设单位,当年获得省级及以上资金补助的,配套奖励10万元。对当年列入省级及以上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名单的,给予每家单位10万元奖励。
3.资金兑现
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相关文件,统一向符合条件的主体拨付奖 励资金。
(二十四)政策条款:支持种畜禽场保种,对列入省级及以上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遗传资源保种场,在国家、省下达的年度保种经费基础上给予等额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对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畜禽场,按照原种场、祖代场、一级良种繁育场、一级供精站给予10万元奖励,二级良种繁育场、父母代场、二级供精站给予5万元奖励。
1.扶持对象
绍兴市行政区域内列入省级及以上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遗传资源保种场;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畜禽场,包括原种场、祖代场(一级良种繁育场)、父母代场(二级良种繁育场)、一级供精站、二级供精站。
2.扶持标准
列入省级及以上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遗传资源保种场,在国家、省下达的年度保种经费基础上给予等额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对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畜禽场,按照原种场、祖代场、一级良种繁育场、一级供精站给予10万元奖励,二级良种繁育场、父母代场、二级供精站给予5万元奖励。
3.申请材料
(1)申请表(附表17)。
(2)企业相关证照(《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3)承担国家级、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任务的保种场须提供保种协议、保种方案等相关材料。
4.审批程序
(1)主体申报。符合条件的主体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
(2)县级审核。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3)市级审定。市农业农村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定。
(4)资金兑现。市农业农村局向符合条件的主体拨付资金。
(二十五)政策条款:支持南繁基地育种,经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评定后,对在南繁基地开展黄酒专用糯稻新品种选育、优质稻新品种选育、早熟早籼稻新品种选育等水稻育种项目的单位,按照实际支出给予补助,每年最多不超过20万元。
1.扶持对象
在南繁基地开展黄酒专用糯稻新品种选育、优质稻新品种选育、早熟早籼稻新品种选育等水稻育种项目的单位。
2.扶持标准
通过南繁育种,选育出有苗头水稻新品系3份及以上(以参加省联品试验、省区试、省生产试验等为标准),对育种单位按照实际支出给予补助,每年最多不超过20万元。
3.申请材料
(1)申请表(附表18)。
(2)南繁总结(附有苗头新品系相关检测报告等)。
(3)参加省级试验佐证材料。
(4)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基地提升改造、运行维护支出费用审计报告(由申报单位提供)。
4.审批程序
(1)主体申报。符合条件的主体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
(2)市级审定。市农业农村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定。
(3)资金兑现。市农业农村局向符合条件的主体拨付资金。
(二十六)政策条款:支持粮食绿色高效生产,对开展水稻病虫害绿色防控展示推广的经营主体,每个奖励4万元。
1.扶持对象
2017年以来,经县级以上认定通过的水稻病虫害绿色防控展示推广基地。
2.扶持标准
符合市级水稻病虫害绿色防控展示推广基地要求,继续开展绿色防控展示推广的经营主体,每个奖励4万元。
3.申请材料
项目申请表(附表19)。
4.审批程序
(1)主体申报。符合条件的主体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
(2)县级审核。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3)市级审定。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对上报展示基地进行验收、认定。
(4)资金兑现。市农业农村局向符合条件的主体拨付资金。
(二十七)政策条款:支持蔬菜绿色高效生产,对当年验收通过的市级蔬菜绿色生产基地,每个奖励5万元。
1.扶持对象
绍兴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蔬菜生产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
2.扶持标准
符合绍兴市蔬菜绿色生产基地建设要求,并通过验收(以市级公布文件为准),每个奖励5万元。
3.申报材料
(1)申请表(附表20)。
(2)认定文件复印件。
4.审批程序
(1)主体申报。符合条件的主体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
(2)县级审核。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3)市级审定。市农业农村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定。
(4)资金兑现。市农业农村局向符合条件的主体拨付资金。
(二十八)政策条款:对开展秸秆综合利用的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等单位,每个奖励7.5万元。
1.扶持对象
对年利用水稻秸秆量大于1000亩的秸秆利用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等法人单位。
2.扶持标准
经主体申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上报,市农业农村局组织评审认定。每个高质量秸秆综合利用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等法人单位,奖励7.5万元。
3.申请材料
申请表(附表21)、秸秆利用总结报告(含秸秆主要用途、利用规程、利用绩效等内容)、秸秆收储和利用协议、收储-运输-利用设施设备相关票据、秸秆打包机北斗轨迹图、出入库情况、收储和利用现场照片(需采用“今日水印相机”app拍摄)等相关台账资料。
4.审核流程
(1)主体申报。符合条件的主体于当年的12月25日前将相关申请材料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报。
(2)县级审核。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后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3)市级审定。市农业农村局组织验收组对建设主体进行验收、确定入选名单。
(4)资金兑现。市农业农村局向符合条件的建设主体拨付奖励资金。
(二十九)政策条款:对开展农作制度创新引领的经营主体,每个奖励2万元。
1.扶持对象
绍兴市行政区域内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或专业合作社等粮 食生产经营主体。
2.扶持标准
对开展农作制度创新示范基地经营主体,示范应用生态高效农作模式50亩(水稻连片)及以上、水稻亩产达到500公斤及以上的且体现创新模式,每个奖励2万元。
3.申请材料
(1)申报表(附表22)。
(2)承包流转合同(复印件)。
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的验收报告(附表23)、基地生产相关照片、农事记录等相关资料。
4.审批程序
(1)主体申报。符合条件的主体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
(2)县级认定。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的农 作制度创新示范基地进行验收,符合条件的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3)市级审定。市农业农村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定。
(4)资金兑现。市农业农村局向符合条件的主体拨付资金。
(三十)政策条款:对获得省级高产竞赛优胜并发文公布的,给予每个主体10万元奖励;对当年创造浙江省农业之最的,给予每个主体10万元奖励;对被评为绍兴市早稻、单季常规晚稻、单季杂交晚稻、连作常规晚稻、连作杂交晚稻高产方前3名的,给予每个主体3万元奖励。
1.扶持对象
绍兴市行政区域内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或专业合作社等粮 食生产经营主体。
2.扶持标准
对获得省级粮油作物高产竞赛优胜并发文公布的,给予每个主体10万元奖励;对当年创造粮油作物浙江省农业之最的,给予每个主体10万元奖励;参加省竞赛验收未获优胜但达到市级竞赛第3名的产量水平,给予每个3万元奖励。对被评为绍兴市早稻、单季常规晚稻、单季杂交晚稻、连作常规晚稻、连作杂交晚稻绿色 高产示范方前3名的,给予每个主体3万元奖励。创建目标:连片100亩及以上,统一应用绿色高产栽 培技术,亩产达到早稻550公斤、连作常规稻500公斤、连作杂交稻 600公斤、单季常规稻 650公斤、单季杂交稻 800 公斤及以上。
3.申请材料
(1)申请表(附表24)。
(2)土地承包流转合同、主要农事操作记录等(现场验收 时出具即可)。
4.审批程序
(1)主体申报。符合条件的主体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提 出申请。
(2)县级审核。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根据申报的绿色高产 创建示范方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农业农村局,每个作物类型限报
1个。
(3)市级评定。上报主体在粮油作物成熟前10天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测产申请,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对上报示范方进行县级 交叉实割测产验收并根据测产结果确定入选名单。
(4)资金兑现。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相关文件,向符合条件的主体拨付资金。
(三十一)政策条款:按照省农业农村厅健康土壤基地培育实施方案,成功培育健康土壤基地的规模化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或以村、乡镇(街道)整建制培育的村、乡镇(街道),每个奖补2万元。
1.扶持对象
绍兴市行政区域内的家庭农场或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或以村、镇(街道)整建制培育的村、镇(街道)(以下简称基地,其中主体要求粮食作物(水稻、小麦等)连片种植面积100亩以上、经济作物(茶叶、水果和蔬菜瓜果等)相对连片50亩以上;整建制培育的村、镇(街道)要求粮食作物(水稻、小麦等)连片种植面积1000亩以上、经济作物(茶叶、水果和蔬菜瓜果等)相对连片200亩以上。
2.扶持标准
对经认定的培育健康土壤示范基地的规模化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或以村、镇(街道)整建制培育的村、镇(街道),每个奖励2万元。
3.资金兑现
经区、县(市)农业农村局部门评审并发文公布,上报市农业农村部门备案,由市农业农村部门拨付资金。
(三十二)政策条款:支持“无疫小区”“净化场”建设。对通过农业农村部或省农业农村厅评估的“无疫小区”或“净化场”养殖主体,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1.扶持对象
绍兴市行政区域内防疫设施条件较好、生物安全水平较高的,且从事养殖生猪、牛(含奶牛)或羊的养殖主体。
2.扶持标准
对当年通过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的“无疫小区”或“净化场”养殖主体,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同一主体分别通过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评估的,奖励资金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若跨年度通过农业农村部评估的,在取得通过农业农村部评估文件或证书的当年补足相应级别的奖励资金)。
3.资金兑现
市农业农村局根据上级认定文件或相关证明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主体拨付资金。
(三十三)政策条款:经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竞争性评定,对养殖面积100亩及以上的规模经营主体,当年按养殖面积6%(含)以上新建并运行养殖尾水处理池、年水质检测2次(含)以上且符合《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按基地池塘(含尾水处理池)面积给予每亩500元补助。
1.扶持对象
通过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竞争性评定且尾水处理符合要求通过验收的水产养殖经营主体。
2.扶持标准
按基地池塘(含尾水处理池)面积给予每亩500元补助(主体建设投资不低于1000元/亩)。
3.申请材料
(1)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及申请表(附表25)。
(2)有资质的检测部门出具的水质检测报告。
(3)设计方案、财务审计报告和工程造价审计报告。
(4)验收意见。
4.审批程序
(1)主体申请。主体在4月15日前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
(2)县级审核。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对主体申请进行审核,在4月30日前上报拟建设基地名单。
(3)市级评定。市农业农村部门组织评定组实地查看各申请主体基地现状及设计方案,综合确定实施主体。
(4)市级验收。11月20日前,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对实施主体开展财务审计和工程造价审计;11月30日前,市农业农村部门组织验收组进行验收。
(5)补助申报。验收通过的实施主体按要求准备材料提出资金补助申请。
(6)资金兑现。市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后向符合条件的主体拨付资金。
(三十四)政策条款:对乡镇(街道)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经考核优秀和合格的,分别给予不同标准的资金奖励,每个乡镇(街道)奖励资金不低于1万元(奖励资金和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
1.扶持对象
绍兴市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街道)。
2.扶持标准
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经考核优秀和合格的,分别给予不同标准的资金奖励,每个乡镇(街道)奖励资金不低于1万元(奖励资金和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
3.申报材料
各乡镇(街道)申报材料由各区、县(市)自行确定。
4.审批程序
(1)乡镇申报。符合条件的乡镇(街道)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
(2)县级审定。由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属地乡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建设项目验收考评工作,报同级财政部门。
(3)资金兑现。所在地财政部门根据审定意见兑现奖励资金。
(4)市级备案。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将考评结果及资金兑现情况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三十五)政策条款:对评为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优秀主体的,每个补助5000元。
1.扶持对象
绍兴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主体。
2.扶持标准
对评为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优秀的农业经营主体,每个补助5000元。
3.申报材料
(1)绍兴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优秀主体评分表(附表26);
(2)拟评为绍兴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优秀主体汇总表(附表27)。
4.审批程序
(1)主体申报。符合条件的主体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
(2)县级审核。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开展实地检查评定工作,提出评定结果后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3)市级审定。市农业农村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定。
(4)资金兑现。市农业农村局向符合条件的主体拨付资金。
(三十六)政策条款:支持农业企业申报国家级、省级农业龙头企业和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新认定国家、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市级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县级财政可配套奖励。对参加国家、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监测,并保留龙头企业称号的,县级财政每次给予监测补助0.5万元。
1.扶持对象
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林)业企业。
2.扶持标准
(1)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农(林)业龙头企业的,奖励20万元。
(2)当年新认定为省级农(林)业龙头企业的,奖励10万元。
(3)当年新认定为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奖励5万元。
(4)参加国家、省级农(林)业龙头企业和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监测,并保留龙头企业称号的,县级财政每次给予监测补助0.5万元。
3.资金兑现
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认定文件,向符合条件的主体拨付资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监测结果,向符合条件的主体拨付资金。
(三十七)政策条款:传承茶产业发展,支持茶业科技创新,对获得省科技成果登记证书的茶叶新产品,每只奖励5万元;茶叶生产主体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技术合作,签订技术合作协议并支付10万元以上的给予2万元奖励,合作成果通过验收或鉴定的再奖励1万元。
1.扶持对象
绍兴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茶叶生产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生产主体,茶叶科研、技术推广单位。
2.扶持标准
当年研制或成果转化开发的茶叶新产品、茶叶精深加工新产品或茶衍生新产品,获得省科技成果登记证书的,每个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茶叶生产主体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技术合作,签订技术合作协议并在协议期内年度支付10万元以上合作经费的给予2万元奖励,合作成果通过验收或鉴定的再奖励1万元。
3.申报材料
(1)申请表(附表12);
(2)省科技成果登记证书、技术合作协议、付款凭证、验收或鉴定证书等复印件。
4.审批程序
(1)主体申报。符合条件的主体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
(2)县级审核。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主体新产品开发、技术合作情况及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3)市级审定。市农业农村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定。
(4)资金兑现。市农业农村局向符合条件的主体拨付资金。
(三十八)政策条款:传承发展兰花产业,对列入省级、市级科研计划的兰花科研项目,分别追加补助3万元、2万元;对兰花新品种参加国家级、省级评比并获得一等奖(金奖)的,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
1.扶持对象
绍兴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兰花生产、经营、研发的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等经营主体。
2.扶持标准
(1)当年列入省级、市级科研计划的兰花科研项目,分别追加补助3万元、2万元。
(2)当年参加国家级、省级花卉展销评比并获得一等奖(金奖)的兰花新品种,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同一品种不重复奖补,以获奖证书为证)。
3.申请材料
(1)项目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及申请表(附表28)。
(2)兰花科研项目列入省级、市级科研计划的立项文件或批复复印件。
(3)获得国家级、省级花卉展销评比一等奖(金奖)的证书复印件。
4.审批程序
(1)主体申报。符合条件的主体向所在地职能部门提出申请。
(2)县级审核。所在地职能部门对主体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3)市级审定。市农业农村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定。
(4)资金兑现。市农业农村局向符合条件的主体拨付资金。
(三十九)政策条款:传承发展市树(香榧)产业,对列入省、市科研计划的香榧科研项目,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对香榧及衍生产品参加全国、省相关展销评比,并获一等奖(金奖)的,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
1.扶持对象
(1)绍兴市行政区域内获省、市政府部门立项的市树(香榧)类科研项目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
(2)绍兴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全国、省政府及其部门、林业类行业组织的相关展销评比且其香榧及衍生产品获一等奖(金奖)的企业、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
2.扶持标准
(1)对列入省、市政府部门立项的香榧类科研项目,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
(2)对香榧及衍生产品参加全国、省相关展销评比,并获一等奖(金奖)的,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一年内同一品牌或同一香榧及衍生品多次参展获奖的,按最高奖励标准只奖励一次)。
3.资金兑现
市自然资源部门根据上级认定文件,对符合条件的主体拨付资金。
(四十)政策条款: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物联网、5G在农业产业化发展中的运用,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建设无人车间、智能温室、智能圈舍,开展数字农业工厂、未来农场建设。新认定为省级未来农场的农业企业,给予每家2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省级数字农业工厂的农业企业,给予每家10万元奖励。
1.扶持对象
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业企业。
2.扶持标准
对当年新认定为省级“未来农场”的农业企业,给予每家2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省级数字农业工厂的农业企业,给予每家10万元奖励。
3.资金兑现
市农业农村局根据上级认定文件,对符合条件的主体拨付资金。
(四十一)政策条款:对获得省级特色产业县和森林休闲养生城市命名的区、县(市),分别奖励30万元;获得省级林业特色产业强镇和森林康养名镇命名的,分别奖励20万元;获得省级森林人家命名的,奖励10万元。获得国家、省级森林康养基地认定的经营主体,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获得全国、省森林生态文化类(生态文化基地、生态文化村、森林文化小镇等)、林业科普基地、自然教育基地(学校)等荣誉称号的,每个奖励15万元、10万元。
1.扶持对象
绍兴市行政区域内获得国家或省有关部门(单位)命名(认定)、批复(批准)的相关实施单位。
2.扶持标准
(1)对新获得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命名的特色产业示范县和森林休闲养生城市的区、县(市),每个奖励30万元。
(2)对新获得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命名的林业特色产业强镇和森林康养名镇的,每个奖励20万元。
(3)对新获得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命名的森林人家,每个奖励10万元。
(4)对新获得国家、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森林康养基地的经营主体,每个奖励30万元、20万元。
(5)对新获得全国、省森林生态文化类(生态文化基地、生态文化村、森林文化小镇等)、林业科普基地、自然教育基地(学校)等荣誉称号的,每个奖励15万元、10万元。
3.资金兑现
市自然资源部门根据相关文件,向符合条件的主体拨付资金。
(四十二)政策条款:加快农家乐规范化建设,当年被省级评为五星级农家乐的主体,每个奖励5万元;被评为四星级农家乐的主体,每个奖励3万元。
1.扶持对象
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浙江省《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划分要求》的农家乐经营主体。
2.扶持标准
当年被省级评为五星级农家乐的主体,每个奖励5万元;
当年被评为四星级农家乐的主体,每个奖励3万元。
3.资金兑现
市农业农村局根据上级认定文件,对符合条件的主体拨付资金。
(四十三)政策条款:对国家部委新认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每只奖补10万元;农业农村部新认证的绿色食品,每只奖补2万元,通过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许可审查的绿色食品标志,奖补1万元。
1.扶持对象
在绍兴市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社团法人、事业法人等各类组织。
2.扶持标准
经国家部委新认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每只奖补10万元;农业农村部新认证的绿色食品,每只奖补2万元,通过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许可审查的减半奖补。
3.资金兑现
市农业农村局根据上级认定文件,对符合条件的主体拨付资金。
(四十四)政策条款:对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的稻米生产主体,每个奖励2万元;对获得“浙江好稻米”金奖、优质奖和“越乡好稻米”的稻米生产主体,每个奖励5万元、3万元、3万元。
1.扶持对象
绍兴市行政区域内种粮大户、家庭农场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粮食生产主体。
2.扶持标准
(1)鼓励优质稻米产加销一体化发展,对当年度获得食品 生产许可证编号(SC)的稻米生产主体,每个奖励 2 万元。
(2)鼓励粮食生产主体参加好稻米评选,对当年度获得“浙江好稻米 ”、“越乡好稻米 ”的稻米生产主体,每个奖励3万元,对当年度获得“浙江好稻米 ”金奖的的稻米生产主体,每个奖励5万元。
3.资金兑现
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相关文件及证书,向符合条件的主体拨付 奖励资金。
(四十五)政策条款:对参加省、市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的境内外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境内展展位费按实补助(按财政体制承担);国际展参展费用定额补助,参加举办地在境外的国际展,每个主体每次补助1万元,举办地在境内的减半补助。参加市级及以上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的市外农产品展销会专题推介活动的,每个补助2万元。
1.扶持对象
由省、市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参展或参加推介活动的绍兴市行政区域内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2.扶持标准
(1)境内展展位费按实补助。
(2)国际展参展费用定额补助,参加举办地在境外的国际展,在省级补助的基础上,每个企业每次补助1万元,举办地在境内的减半补助。
(3)市外农产品展销会专题推介活动,每个补助2万元。
3.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组展文件及组展情况汇总表。
(3)相关发票复印件。
(4)参展或专题推介活动现场影像资料。
4.审批程序
(1)主体申报。符合条件的主体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
(2)县级审核。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3)市级审定。市农业农村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定。
(4)资金兑现。境内展位费县级审核后,由所在地财政部门根据县级审核意见负责兑现;境外展位费及市外推介活动补助由市级审定后,市农业农村局向符合条件的主体拨付资金。
(5)市级备案。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将境内展位费补助情况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四十六)政策条款:鼓励组织开展名优“土特产”进机关企事业单位、进社区村居等公益性展销活动。
具体根据实际活动机制执行。
(四十七)政策条款:对实施市花展示展销和宣传活动的承办单位,最高补助20万元。
1.扶持对象
绍兴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市花展示展销和宣传活动的承办单位。
2.扶持标准
按市花展示展销和宣传活动的实际支出补助,最高补助20万元。
3.申请材料
(1)项目补助资金申请报告。
(2)市花展示展销和宣传活动招投标材料(如按规定不需要招投标的,提供承办单位集体讨论会议纪要)和合同协议。
(3)市花展示展销和宣传活动中承担费用的发票。
4.审批程序
(1)主体申报。由承办单位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
(2)市级审定。市农业农村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定。
(3)资金兑现。市农业农村局向符合条件的主体拨付资金。
(四十八)政策条款:加大市树推介,对参加市外展示展销会推介活动的香榧企业、合作社以及个人,给予1万元奖励。
1.扶持对象
由市自然资源部门指定的参加市外的相关展销推介活动的香榧企业、合作社以及个人。
2.扶持标准
对参加相关展销推介活动的香榧企业、合作社以及个人,每个给予1万元奖励。
3.申报材料
市自然资源部门指定参加的函及现场参展照片等支撑性材料
4.资金兑现
根据参加的函及现场参展照片等材料,市自然资源部门向符合条件的主体拨付资金。
(四十九)政策条款:对开展市树香榧推广推介活动的实施单位,最高补助25万元。
1.扶持对象
开展市树香榧推广推介活动的实施单位。
2.扶持标准
按市树香榧推广推介活动的实际支出补助,最高补助25万元。
3.资金兑现
根据市树香榧推广推介活动会议纪要、承办单位的合同、发票等材料,由市自然资源部门拨付资金。
二、推进“和美越乡”建设
(一)政策条款:持茶叶电商发展,对通过电子商务销售茶叶,年度销售额首次达到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经营主体或电商,给予1万元、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1.扶持对象
绍兴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茶叶生产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或茶叶电商。
2.扶持标准
通过电子商务销售本市生产茶叶,年度销售额首次达到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经营主体或电商,给予1万元、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3.申报材料
(1)申请表(附表12);
(2)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销售额审计报告(由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提供)。
4.审批程序
(1)主体申报。符合条件的主体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
(2)县级审核。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对申报主体的网络售茶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3)市级审定。市农业农村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定;
(4)资金兑现。市农业农村局向符合条件的主体拨付资金。
(二)政策条款:鼓励茶叶生产主体在网络销售平台设立店铺销售自产茶叶,累计年销售额20万元以上的,给予50%运费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1.扶持对象
绍兴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茶叶生产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
2.扶持标准
对茶叶生产主体在淘宝、天猫、京东等网络销售平台设立店铺销售绍兴本地茶叶,累计年销售额20万元以上的,给予50%的运费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万元。
3.申报材料
(1)申请表(附表12);
(2)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茶叶销售额审计报告(由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提供)。
4.审批程序
(1)主体申报。符合条件的主体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
(2)县级审核。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对主体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3)市级审定。市农业农村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定;
(4)资金兑现。市农业农村局向符合条件的主体拨付资金。
(三)政策条款:对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实施的城乡绿化美化、森林抚育经营、林相改造(退化林修复)等森林生态建设项目,按项目决算投资额和该项目独立费用总和的80%给予补助,其中市级补助40%,单个项目不超过80万元,其余由各区、县(市)承担。
1.扶持对象
列入市自然资源部门发文计划(确认)任务的城乡绿化美化、森林抚育经营、林相改造(退化林修复)等森林生态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
2.扶持标准
按单个项目竣工验收决算投资额和该项目独立费用(含建设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实施和验收该项目所产生的设计、监理、招投标、审计等费用)总和的80%给予补助,其中市级补助4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80万元,其余由项目所在地承担。
3.申请材料
(1)申报表(附表29)。
(2)申请补助资金的报告(含项目实施的时间、面积、投资额等基本情况、竣工验收、决算审计等验收情况和申请金额等概况)。
(3)项目由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实施的有关文件或情况说明。
(4)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实际项目建设投资的审计报告。
(5)项目验收相关材料。
4.审批程序
(1)主体申报。实施单位向所在地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申请。
(2)县级审核。所在地自然资源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上报市自然资源部门。
(3)市级审定。市自然资源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定(其中按照不少于10%比例进行抽查核实,也可视项目情况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核实)。
(4)资金兑现。市自然资源部门向符合条件的主体拨付奖补资金。
(四)政策条款:新获评国家林下经济基地,奖励10万元。新获评省级现代林场,奖励5万元。新获得国家、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或认定的林木植物新品种(良种)的,每个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
1.扶持对象
绍兴市行政区域内创建申报并获国家或省有关部门(单位)命名(认定)的相关主体。
2.扶持标准
(1)对新获评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奖励10万元、省级现代林场奖励5万元。
(2)对新获得国家、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或认定的林木植物新品种(良种)的,每个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
3.资金兑现
市自然资源部门根据相关文件,向符合条件的单位拨付奖补资金。
(五)政策条款:加强森林消防引水灭火提升工程项目建设(单个项目要求蓄水量不少于50立方米),按照有关规定,每项奖补不超过20万元。对全市承担森林火情处理、森林火灾扑救的队伍新增森林消防装备进行奖补,最高不超过5万元。开展林火阻隔系统建设(防火应急道路、生物防火林带等),对全市新建或者修建林火阻隔系统的单位进行奖补(按单个项目竣工验收决算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20万元。
1.扶持对象
绍兴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森林消防引水灭火提升工程项目、全市承担森林火情处理、森林火灾扑救的队伍新增森林消防装备、新建或者修建林火阻隔系统的单位。
2.扶持标准
(1)开展森林消防引水灭火提升工程项目建设(单个项目要求蓄水量不少于50立方米)的,每项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补。
(2)对全市承担森林火情处理、森林火灾扑救的队伍新增森林消防装备的单位,对其新增装备(设备)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奖补。
(3)对全市新建或者修建林火阻隔系统的单位进行奖补(按单个项目竣工验收决算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20万元。
3.申请材料
(1)申请表(附表30)。
(2)森林消防引水灭火提升工程项目建设方案、蓄水量、竣工验收等材料;承担森林火情早期处理、森林火灾扑救职能队伍的组建文件和队伍名单、新增装备(设备)的发票、支付凭证和装备(设备)照片;新建或者修建林火阻隔系统的方案、财务审计决算报告、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等能够佐证项目符合补助要求的有关支撑性材料。
4.审批程序
(1)主体申报。实施单位向所在地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申请。
(2)县级审核。所在地自然资源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包括现场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后上报市自然资源部门。
(3)市级审定。市自然资源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定(其中按照不少于1/3比例进行现场抽查核实)。
(4)资金兑现。市自然资源部门将拨付意见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负责下达资金,所在地财政部门负责拨付兑现。
(六)政策条款:对在重点区域实施松材线虫病等森林病虫害防治项目的建设单位,每年奖补不超过70万元。
1.扶持对象
绍兴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森林病虫害防治项目的相关实施单位。
2.扶持标准
按照每年不超过70万元的资金额度,安排实施森林病虫害防治项目,对在重点区域实施松材线虫病等森林病虫害防治项目的单位给予奖补。
3.申报材料
市自然资源部门下达的任务清单或申请人申请项目补助的报告(含项目实施时间、地点、工程量、投入额、申请补助额等概况)。
4.审批程序
(1)县级申报。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部门行文向市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申请。
(2)市级审定。市自然资源部门根据上级下达的任务和防治完成情况确定分配结果;由市自然资源部门根据任务量和必要性等情况,提出资金分配意见报市财政局。
(3)资金兑现。市自然资源部门将拨付意见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负责下达资金,所在地财政部门负责拨付兑现。
(七)政策条款:加强林业有害生物监测体系基层基础能力建设,对实施林业有害生物监测点智慧化建设的单位进行奖补,单个项目奖补不超过6万元。每个区、县(市)奖补项目不超过2个,即最高不超过12万元,每年合计补助资金不超过72万元。
1.扶持对象
绍兴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林业有害生物监测点智慧化建设的单位。
2.扶持标准
对实施林业有害生物监测点智慧化建设的单位进行奖补,每个区、县(市)每年奖补项目不超过2个,单个项目奖补不超过 6万元。
3.申请材料
(1)申请表(附表31)。
(2)全市林业有害生物智慧化监测点建设计划、智慧测报点建设方案、竣工验收等支撑性材料。
4.审批程序
(1)主体申报。实施单位向所在地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申请。
(2)县级审核。所在地自然资源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包括现场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后上报市自然资源部门。
(3)市级审定。市自然资源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定(其中按照不少于1/3比例进行现场抽查核实)。
(4)资金兑现。市自然资源部门将拨付意见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负责下达资金,所在地财政部门负责拨付兑现。
(八)政策条款:对市级河(湖)长管理的河道(湖库)清淤砌坎、水质提升、水生态修复、沿岸环境整治、水面保洁、长效管理等年度治理项目,按照单个项目不超过合同价50%比例、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其中,省级河(湖)长管理流域曹娥江合计补助资金不超过500万元、浦阳江合计补助资金不超过150万元,其他每个(片区)或湖(库)合计补助资金不超过80万元,水面保洁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30万元。
1.扶持对象
列入市级河(湖)长管理的27个流域(片区)和32个湖(库)的2025年度治理项目。
2.扶持标准
(1)单个项目不超过合同价50%比例、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水面保洁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省级河(湖)长管理流域曹娥江合计补助资金不超过500万元、浦阳江合计补助资金不超过150万元,其他每个(片区)或湖(库)合计补助资金不超过80万元。
(3)以河(湖)长管辖范围为单元划分,按照流域(片区)、湖库为分项单列开展资金申报,其中河道包括支流,湖(库)包括集水面积的范围。
3.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市级河(湖)长制管理河湖年度治理项目补助资金申报审核表(附表32),明确该项目的总投资、实施内容、实施计划及进展等基本情况。
(3)项目的施工合同或工程决算等附件资料。
(4)其他有关材料。
4.审批程序
(1)主体申报。乡镇(街道)或河湖管理部门向市级河湖长联系部门提出申请。
(2)市级审核。市级河湖长联系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上报市水利局。
(3)市级审定。市水利局对上报资料进行审定,提出资金拨付方案。
(4)资金兑现。市水利局将资金拨付意见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拨付意见下达资金,所在地财政部门负责兑现。
(九)政策条款:支持区、县(市)推进蓝藻治理攻坚工作,对乡镇(街道)认真组织实施水生态治理、全面落实蓝藻治理攻坚工作的,按照每个乡镇(街道)单个项目不超过合同价60%比例、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合计补助资金不超过500万元。
1.扶持对象
推进蓝藻治理攻坚工作,认真组织实施水生态治理、全面落实蓝藻治理攻坚工作的乡镇(街道)或河湖管理部门实施主体。
2.扶持标准
按照每个乡镇(街道)或河湖管理部门单个项目不超过合同价60%比例、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
3.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补助资金申报审批表(附表33)。
(2)乡镇(街道)或河湖管理部门推进蓝藻治理攻坚工作,组织实施水生态治理、全面落实蓝藻治理攻坚工作的委托合同。
4.审批程序
(1)主体申报。乡镇(街道)或河湖管理部门向区、县(市)水利局提出申请。
(2)县级审核。区、县(市)水利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上报市水利局。
(3)市级审定。市水利局对上报资料进行审定,提出资金拨付方案。
(4)资金兑现。市水利局将资金拨付意见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拨付意见下达资金,所在地财政部门负责兑现。
(十)政策条款:支持开展河湖健康评价工作,对列入年度健康评价任务的,按照每条河道15万元标准进行补助,每个区、县(市)累计不超过60万元,合计补助资金不超过420万元。
1.扶持对象
开展2025年度市级河(湖)长管理河道湖库片区或水利部河湖名录内的河湖健康评价的区、县(市)河湖长制管理机构。
2.扶持标准
滨海新区累计不超过40万元,每个区、县(市)累计不超过60万元。
3.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市级河(湖)长管理河道湖库片区健康评价报告委托合同。
4.审批程序
(1)主体申报。区、县(市)河湖长制管理机构向区、县(市)水利局提出申请。
(2)县级审核。区、县(市)水利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上报市水利局。
(3)市级审定。市水利局对上报资料进行审定,提出资金拨付方案。
(4)资金兑现。市水利局将资金拨付意见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拨付意见下达资金,所在地财政部门负责兑现。
(十一)政策条款:支持2025年度市级“河(湖)长制”监督管理工作,强化智能化建设项目保障。
1.扶持对象
市级河湖长制管理机构。
2.扶持标准
(1)“河长制”系统运维租赁”、碧水联盟维护服务费不超过10万元。
(2)“河湖长制”技术指导服务等不超过290万元。
3.申报材料
(1)相关电子政务项目技术预审意见。
(2)相关委托合同等材料。
4.审批程序
(1)主体申报。市级河湖长制管理机构负责资料收集、项目审核及相关工作,将经审核后的委托合同报市水利局,市水利局负责审定。
(2)资金兑现。市水利局按照委托合同拨付资金。
(十二)政策条款: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奖励各区、县(市)用于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等工作。完成水资源公报编制的,每个区、县(市)奖励10万元;完成重点用水领域水效提升计划编制的,每个区、县(市)奖励20万元;完成2024年用水总量统计的,每个区、县(市)奖励10万元;列入2024年度水资源集约安全利用专项试点的,每个区、县(市)奖励20万元;2024年度每完成一个合同节水项目签约,奖励5万元。
1.扶持对象
各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2.扶持标准
完成水资源公报编制的,每个区、县(市)奖励10万元;完成重点用水领域水效提升计划编制的,每个区、县(市)奖励20万元;完成2024年用水总量统计的,每个区、县(市)奖励10万元;列入2024年度水资源集约安全利用专项试点的,每个区、县(市)奖励20万元;2024年度每完成一个合同节水项目签约,奖励5万元。
3.申报材料
2023年水资源公报、重点用水领域水效提升计划、2024年用水总量统计报告、列入2024年度水资源集约安全利用专项试点佐证资料、2024年度合同节水项目签约佐证资料;其他有关材料。
4.审批程序
(1)县级申报。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向市水利局提出申请。
(2)部门申报。市水利局根据上年度各区、县(市)相关工作完成情况,提出资金拨付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
(3)资金兑现。市财政局根据分配方案审核后下达资金,所在地财政部门负责兑现。
(十三)政策条款:实施农村供水共富提质行动,推进农村单村水站改造提升,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对农村供水工程改造提升项目进行奖补,每完成一座管网延伸覆盖奖补15万元,每新改建一座乡镇水厂奖补100万元,每新改建一座单村水站(含下山搬迁)奖补8万元,仅信息化提升的项目不纳入奖补。
1.扶持对象
绍兴市行政区域内列入本轮农村供水工程改造提升建设计划的项目建设主体(具体扶持项目清单根据实际建设情况调整)。
2.扶持标准
按照农村供水工程改造提升建设任务(市水利部门确认),每完成一座管网延伸覆盖奖补15万元,每新改建一座乡镇水厂(千吨万人及以上水厂)奖补100万元,每新改建一座单村水站(含下山搬迁)奖补8万元。
3.申请材料
申请报告,含项目清单、投资额等概况;项目批复文件或施工合同;完工检查表或完工验收报告;其他有关材料。
4.审批程序
(1)县级申报。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向市水利局提出申请。
(2)市级审定。市水利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定,提出资金拨付方案,公示无异议后报市财政局。
(3)资金兑现。市财政局根据分配方案下达资金,所在地财政部门负责兑现。
(十四)政策条款:采取竞争性分配方式,扶持列入市“消薄”增收计划的项目;对项目涵盖的市定相对薄弱村、市级乡村振兴重点帮促村,依村集体经济消薄困难程度,给予每村15万元奖补(该项目与指导员牵头项目奖补合计不超过1500万元)。
1.扶持对象
经竞争性分配评审确定的“消薄”增收项目涵盖的市定相对薄弱村、市级乡村振兴重点帮促村(依村集体经济消薄困难程度认定)。
2.扶持标准
给予每村15万元的奖补。
3.资金兑现
市农业农村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将资金分配意见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分配意见下达资金,所在地财政部门负责兑现。
(十五)政策条款:鼓励驻村指导员牵头谋划实施惠民共富项目,推动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评选出最佳惠民共富项目,对实施项目的村给予每个15万元奖补(当年奖补总额不超过150万元)。
1.扶持对象
经市农业农村局、市委组织部组织评选确定的最佳惠民共富项目(项目实际投资总额要求超过财政结对帮扶资金和惠民共富项目奖补两项之和。
2.扶持标准
给予每村15万元奖补。
3.资金兑现
市农业农村局根据评选结果,将资金拨付意见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分配意见下达资金,所在地财政部门负责兑现。
(十六)政策条款:加强结对帮扶,每个结对市级部门落实经济薄弱村结对帮扶资金10万元,用于发展村集体经济;落实社区结对帮扶资金4万元,用于社区共建。
1.扶持对象
绍兴市级部门结对的经济薄弱村。
2.扶持标准
根据《关于做好新一轮市级部门(单位)结对帮扶市定相对薄弱村工作的通知》(绍市组通〔2023〕47号)文件,每个相对薄弱村结对部门帮扶资金10万元,主要用于发展结对村的村级集体经济,其中限额2万元以内用于低收入农户增收、结对、慰问;每个社区结对部门帮扶资金4万元。
3.资金兑现
(1)部门申请。相对薄弱村帮扶市级结对部门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社区帮扶市级结对部门向市直机关工委提出申请。
(2)市级审定。市农业农村局、市直机关工委提出审定意见后,报市财政局。
(3)资金兑现。市财政局负责追加各部门预算指标,由各部门负责兑现。
(十七)政策条款:鼓励村集体开展土地流转,当年新流转家庭承包土地,流转期限5年及以上(或到二轮承包期满),达到相对连片50亩及以上的,按新流转土地面积给予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每亩400元一次性以奖代补;鼓励整畈、整村土地流转,当年新流转面积达到100亩及以上,或达到整村流转标准的,上述以奖代补标准提高到每亩500元;对列入当年市级“消薄”名单的村,上述以奖代补标准提高到每亩600元。支持村集体为农户开展“土地托管”服务,对土地全程托管期限5年及以上(或到二轮承包期满),视同流转,享受上述政策。
1.扶持对象
绍兴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土地流转或“土地托管”的村集体经济组织。
2.扶持标准
(1)当年新流转家庭承包土地,流转期限5年及以上(或到二轮承包期满),达到相对连片50亩及以上的,按新流转土地面积给予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一次性每亩400元的以奖代补。
(2)当年新流转面积达到100亩及以上,或达到整村流转标准的,上述以奖代补标准提高到每亩500元。
(3)对列入当年市定相对薄弱村的,上述以奖代补标准提高到每亩600元。
(4)对土地全程托管期限5年及以上的(或到二轮承包期满),视同流转。
3.申请材料
村集体土地流转的申请材料:(1)绍兴市????区、县(市)土地流转以奖代补资金申请表(村级)(附表34);(2)农户委托村集体统一流转协议;(3)委托村集体统一流转的农户清册;(4)村集体统一(公开)发包公告、中标书等相关材料,或统一流转给乡镇(街道)的相关会议纪要或村集体合作入股协议;(5)村集体统一(公开)发包租赁协议或统一流转给乡镇(街道)协议或村集体合作入股协议。
村集体“土地托管”的申请材料:(1)绍兴市????区、县(市)土地流转以奖代补资金申请表(村级)(附表34);(2)开展“土地托管”服务协议;(3)开展“土地托管”服务的农户清册。
4.审批程序
(1)村级申请。符合条件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
(2)镇级初审。乡镇(街道)初审同意后,由申报主体发起申请。
(3)县级审核。所在地农业农村局组织审核,确定拟兑现的村级以奖代补资金(附表36)报所在地财政局,并以所在地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联合行文于次年1月底前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4)市级汇总。市农业农村局对县级上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
(5)资金兑现。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审核结果,按50%比例将资金分配意见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分配意见下达资金,所在地财政部门负责50%资金匹配与兑现。
(十八)政策条款:鼓励整个乡镇(街道)土地流转,达到整镇流转标准的,给予乡镇(街道)50万元一次性以奖代补,用于土地流转工作。支持乡镇(街道)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按当年试点面积给予乡镇(街道)每亩500元一次性以奖代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流转土地较多的乡镇(街道)探索建立土地流转费履约周转金制度,给予试点乡镇(街道)10万元一次性以奖代补。
1.扶持对象
绍兴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土地流转的乡镇(街道)。
2.扶持标准
(1)达到整镇流转标准的,给予乡镇(街道)一次性50万元的以奖代补。
(2)当年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给予乡镇(街道)一次性每亩500元的以奖代补(最多50万元)。
(3)探索建立土地流转费履约周转金制度,给予试点乡镇(街道)一次性10万元的以奖代补。
3.申请材料
(1)绍兴市????区、县(市)土地流转以奖代补资金申请表(镇级)(附表35)。
(2)相关支撑性材料(其中涉及整镇土地流转的须提供当年度全镇分村土地流转情况及流转率表;涉及土地经营权入股试点的须提供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方案、试点总结和农户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相关协议;涉及土地流转履约周转金制度试点的须提供镇土地流转费履约周转金制度或政策文件条款)。
4.审批程序
(1)镇级申请。符合条件的乡镇(街道)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
(2)县级审核。由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审核同意后,确定拟兑现的镇级以奖代补资金(附表37),报所在地财政局,并以所在地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于次年1月底前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3)市级汇总(审定)。市农业农村局对县级上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
(4)资金兑现。涉及整镇土地流转、土地经营权入股试点政策的,根据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审核结果,按50%比例将资金分配意见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分配意见下达资金,所在地财政部门负责50%资金匹配与兑现;涉及土地流转履约周转金制度试点政策的,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审核结果,将资金分配意见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分配意见下达资金,所在地财政部门负责兑现。
(十九)政策条款:在所在区、县(市)完成指标任务的基础上,对农业标准地项目所在镇街给予奖励。对当年度新增农业标准地建设项目达到200亩、500亩、1000亩以上的开展竞争性奖补,每只项目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当年预算安排不超过50万元)
1.扶持对象
所在区、县(市)完成指标任务的基础上,经竞争性评审确定的农业标准地项目所在镇街。
2.扶持标准
每只项目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
3.资金兑现
市农业农村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将资金分配意见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分配意见下达资金,所在地财政部门负责兑现。
(二十)政策条款:对通过闲置农房(含闲置宅基地)激活推动强村富民效果明显的先进村,每村奖励20万元。
1.扶持对象
绍兴市全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整市试点工作启动以来,通过农村宅基地(包括其他集体建设用地)盘活利用(含闲置农房激活)推动强村富民效果明显,经市农业农村局评定的先进村。
2.扶持标准
对通过农村宅基地(包括其他集体建设用地)盘活利用(含闲置农房激活)推动强村富民效果明显的先进村,每村奖励20万元。
3.申请材料
(1)绍兴市农村宅基地盘活利用(含闲置农房激活)先进村申请表(附表38)。
(2)绍兴市农村宅基地盘活利用(含闲置农房激活)先进村评定标准(逐级评分)(附表39、40)。
(3)绍兴市全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整市试点工作启动以来农村宅基地(包括其他集体建设用地)盘活利用(含闲置农房激活)项目清单;经县级有关部门审核同意的农村宅基地(包括其他集体建设用地)整合方案、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进度佐证材料(如闲置农房激活项目,则提供项目合同、房屋租赁协议等有效证照复印件);每个项目的全景或局部照不少于3张;其它佐证的材料。
4.审批程序
(1)乡镇初审。由所在村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初步审核。
(2)县级审核。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依据评定标准(附表38、39)审核上报〔每个区、县(市)最多上报3个村〕。
(3)市级审定。市农业农村局依据评定标准,综合评定10个村为2025年绍兴市农村宅基地盘活利用(含闲置农房激活)先进村。
(4)资金兑现。市农业农村局将资金分配意见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分配意见下达资金,所在地财政部门负责向评定的10个先进村拨付资金。
(二十一)政策条款:继续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推广茶叶低温气象指数保险、农机保险、叶菜成本价格保险等地方特色农业险种试点,由市、县财政统筹。
茶叶低温气象指数保险:
1.扶持对象
绍兴市行政区域内茶叶低温气象指数保险参保主体。
2.扶持标准
支持规模茶叶种植基地参与茶叶低温气象指数保险,市级对全市参保主体保费给予50%的补贴(由保险公司先行垫付),最高不超过160万元,超过部分由市农业农村局提出意见,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按投保比例分担。(保险方案按绍市农〔2023〕9号执行)
3.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参保主体保险单复印件、各区、县(市)保险承保清单(农业农村部门盖章)、全市年度保险情况总结。
4.审批程序
(1)主体申报。保险公司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
(2)市级审定。市农业农村局对年度投保情况进行审定;
(3)资金兑现。市农业农村局负责下达资金。
农机保险:
1.扶持对象
使用农田作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粮食烘干机、植保无人机等农机具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具体机具类型由各区、县(市)确定。
2.扶持标准
各区、县(市)财政补贴按不低于农机保费的50%自行确定,剩余保费由投保人自缴。
3.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保单、发票复印件、保险清册。
(3)企业相关证照(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4.审批程序
(1)主体申报。承保公司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
(2)县级审核。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同级财政部门。
(3)资金兑现。所在地财政部门兑现资金。
叶菜成本价格保险:
依照《绍兴市农业农村局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4~2025年绍兴市叶菜成本价格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绍市农〔2023〕8号)执行。
三、深化“新农人”培育
(一)政策条款:大学生农创客牵头新创办农业组织,且承包土地50亩以上(粮食100亩以上)、期限在3年以上并签订规范化承包(流转)合同的,一次性补助2万元;大学生农创客创办农资、农技、农机专业性社会化服务组织,且当年服务面积(不重复计算)在2000亩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经县、市农业农村部门推荐,大学生农创客参加国家级、省级创业创新比赛,获得国家级金奖(一等奖)、银奖(二等奖)、铜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获得省级金奖(一等奖)、银奖(二等奖)、铜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支持农创客通过扩大有效投资不断发展壮大,每年评选一批市级优秀创业项目,获评项目最高给予500万元额度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鼓励区、县(市)开展农创客创业综合保障险试点。支持农创客抱团发展,以市、县农创客联合会名义组织举办农产品展示展销和品牌推介,参展会员达到10家以上,每场奖励0.5万元,年度不超过10万元(按财政体制承担)。
1.扶持对象
绍兴市行政区域内的大学生农创客,年龄在45周岁以下,拥有高校大专及以上学历,在农业农村领域创业创新,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加工、销售,农业生产服务业、休闲农业、农家乐、民宿、手工艺、农村电商等,担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生产经营主体负责人或农创客联合会。
2.扶持标准
(1)对大学生农创客牵头新创办(近三年)农业组织,且承包土地50亩以上(粮食100亩以上)、期限在3年以上并签订规范化承包(流转)合同的,一次性补助2万元。
(2)对大学生农创客创办农资、农技、农机专业性社会化服务组织,且当年服务面积(不重复计算)在2000亩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3)经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推荐,大学生农创客参加国家级、省级创业创新比赛,获得国家级金奖(一等奖)、银奖(二等奖)、铜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获得省级金奖(一等奖)、银奖(二等奖)、铜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4)支持农创客通过扩大有效投资不断发展壮大,每年评选一批市级优秀创业项目,获评项目最高给予500万元额度的LPR利率贷款贴息。
(5)支持农创客抱团发展,以市、县农创客联合会名义组织举办农产品展示展销和品牌推介,参展会员达到10家以上,每场奖励0.5万元,年度不超过10万元。
3.申报材料
(1)《绍兴市大学生农创客创业创新扶持资金补助申请表》(附表41),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
(2)申请第1条扶持政策的需提供土地承包(流转)合同;申请第2条扶持政策需要提供服务合同;申请第3条扶持政策的需提供获奖证书或文件;申请第4条扶持政策的需提供获评市级优秀创业项目文件;第5条扶持政策的需提供农产品展示展销和品牌推介会方案或通知、参会企业名单、农创客名单、签到表、活动照片等材料。
4.审批程序
(1)主体申报。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农创客、农创客联合会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
(2)县级审核。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3)市级审定。市农业农村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定。
(4)资金兑现。市农业农村局向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农创客拨付资金。
(二)政策条款:鼓励各地加大乡村人才扶持力度,给予合理用地保障,积极融入资本市场,会同金融机构对乡村人才进行集中授信、给予贷款贴息,根据省市下达的农民培训任务数保障相应资金,对评选为乡村领军人才的给予2万元奖励,创业贷款最高给予200万元额度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两年贴息,上述资金由区、县(市)负责兑现。
1.扶持对象
在农村一线工作或服务农业农村发展,具有较高科学文化知识或一技之长,为我市乡村振兴作出突出贡献,受到群众广泛认可,有代表性、有影响力的优秀人才。重点关注乡村产业发展、农民增收致富、乡村公共服务、乡村基层治理和乡村科技领域的人才。选拔以业绩贡献度、经济社会效应和示范带动作用为主要依据,不唯学历、职称、技能等级论。
2.扶持标准
对评选为乡村领军人才的给予2万元奖励,创业贷款最高给予200万元额度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两年贴息。
3.申报材料
(1)申请表(由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提供);(2)获评文件或证书等相关材料。
4.审批程序
(1)组织申报。市农业农村局向各区、县(市)下达年度领军人才评选名额计划,由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组织本地本系统人员申报。
(2)组织实施。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本地区乡村领军人才的选拔管理,组建遴选平台,邀请有关专家或县级相关部门业务负责人组成乡村领军人才选拔评审组,按照人才类别,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审查评比,形成选拔人选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农业农村局。
(3)发文公布。市农业农村局对各地选拔过程进行规范性形式审查,发文公布入选名单。
(4)资金兑现。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对评审通过人员兑现奖励。
(三)政策条款:鼓励对新认定为省、市、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的,给予一定奖励。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各区、县(市)确定。
1.扶持对象
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
2.扶持标准
对新认定为省、市、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的,给予一定奖励。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各区、县(市)确定。
3.资金兑现
各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根据认定文件和当地具体政策,向符合条件的主体拨付资金。
(四)政策条款:新建设为市级低收入农户产业帮促基地的,每个奖励5万元。
1.扶持对象
绍兴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辐射带动能力,可就近就地安置低收入农户就业或与低收入农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较好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扶持标准
当年经市农业农村局认定为市级低收入农户产业帮促基地,每个奖励5万元。
3.资金兑现
市农业农村局根据认定结果向符合条件的主体拨付资金。
(五)政策条款:鼓励开展省级农创客共富基地建设。
鼓励各区、县(市)支持省级农创客共富基地建设,市级统筹安排对省级农创客共富基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