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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002577508J/2025-10104477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绍兴市公安局 公开日期: 2025-12-19
主题分类: 公安 发文字号: 绍公交通〔2025〕12号
文件登记号: ZJDC07-2025-0002 有效性: 有效

绍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关于印发《绍兴市交通安全管理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地方性法规部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12-19 10:59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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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工作部署,规范《绍兴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等交通安全管理地方性法规设定的处罚事项裁量权实施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等法律法规,起草了《绍兴市交通安全管理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地方性法规部分)》,并经集体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本裁量基准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绍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5年12月19日


《绍兴市交通安全管理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地方性法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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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裁量阶次

适用情形

具体处罚标准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具体认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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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道路上空、路侧以及隔离带上的管线、宣传牌(栏)、横幅、树木等,应当与交通安全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不得妨碍安全视距和影响通行

《绍兴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第八条

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教育后不予行政处罚。

减轻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主动消除违法行为的。

处一百元罚款。

从轻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一般行政处罚

《绍兴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第八条 道路上空、路侧以及隔离带上的管线、宣传牌(栏)、横幅、树木等,应当与交通安全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不得妨碍安全视距和影响通行。

管线建设、宣传牌(栏)和横幅设置、树木种植可能影响道路交通安全且需要依法审批的,相关审批部门应当主动征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管线产权单位,宣传牌(栏)、横幅设置单位以及园林绿化养护单位应当定期巡查,对出现妨碍安全视距或者影响道路安全通行情形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排除妨碍。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排除妨碍;拒不履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违法行为严重,经责令排除妨碍拒不履行的。

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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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管线产权单位,宣传牌(栏)、横幅设置单位以及园林绿化养护单位应当定期巡查,对出现妨碍安全视距或者影响道路安全通行情形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排除妨碍。

《绍兴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第八条

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教育后不予行政处罚。

减轻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主动消除违法行为的。

处一百元罚款。


从轻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一般行政处罚

《绍兴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第八条 道路上空、路侧以及隔离带上的管线、宣传牌(栏)、横幅、树木等,应当与交通安全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不得妨碍安全视距和影响通行。

管线建设、宣传牌(栏)和横幅设置、树木种植可能影响道路交通安全且需要依法审批的,相关审批部门应当主动征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管线产权单位,宣传牌(栏)、横幅设置单位以及园林绿化养护单位应当定期巡查,对出现妨碍安全视距或者影响道路安全通行情形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排除妨碍。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排除妨碍;拒不履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违法行为严重,经责令排除妨碍拒不履行的。

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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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非准许的车辆在公交专用时段内驶入公交专用车道

《绍兴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

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教育后不予行政处罚。

减轻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主动消除违法行为的。

处五十元罚款。

一般行政处罚

《绍兴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车身放置、粘贴凸出车身外廓,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物品;

(二)有吸烟、饮食、以手持方式使用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行驶的行为;

(三)在有方向指示信号灯并设置待行区的交叉路口,未按照提示信号依次进入待行区;

(四)非准许的车辆在公交专用时段内驶入公交专用车道。

驾驶家庭乘用车搭乘四周岁以下或者身高低于1米的儿童,应当使用儿童安全座椅。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一百五十元罚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一百元罚款。

违法行为经指出不予改正,或造成交通事故、不良社会影响等危害后果的。

处一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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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在车身放置、粘贴凸出车身外廓,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物品

《绍兴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

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教育后不予行政处罚。

减轻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主动消除违法行为的。

处十元罚款。

从轻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一般行政处罚

《绍兴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车身放置、粘贴凸出车身外廓,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物品;

(二)有吸烟、饮食、以手持方式使用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行驶的行为;

(三)在有方向指示信号灯并设置待行区的交叉路口,未按照提示信号依次进入待行区;

(四)非准许的车辆在公交专用时段内驶入公交专用车道。

驾驶家庭乘用车搭乘四周岁以下或者身高低于1米的儿童,应当使用儿童安全座椅。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一百五十元罚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一百元罚款。

违法行为经指出不予改正,或造成交通事故、不良社会影响等危害后果的。

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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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有吸烟、饮食、以手持方式使用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行驶的行为

《绍兴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

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教育后不予行政处罚。

减轻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主动消除违法行为的。

处三十元罚款。

一般行政处罚

《绍兴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车身放置、粘贴凸出车身外廓,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物品;

(二)有吸烟、饮食、以手持方式使用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行驶的行为;

(三)在有方向指示信号灯并设置待行区的交叉路口,未按照提示信号依次进入待行区;

(四)非准许的车辆在公交专用时段内驶入公交专用车道。

驾驶家庭乘用车搭乘四周岁以下或者身高低于1米的儿童,应当使用儿童安全座椅。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一百五十元罚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一百元罚款。

违法行为经指出不予改正,或造成交通事故、不良社会影响等危害后果的。

处五十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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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在有方向指示信号灯并设置待行区的交叉路口,未按照提示信号依次进入待行区

《绍兴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

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教育后不予行政处罚。

减轻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主动消除违法行为的。

处三十元罚款。

一般行政处罚

《绍兴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车身放置、粘贴凸出车身外廓,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物品;

(二)有吸烟、饮食、以手持方式使用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行驶的行为;

(三)在有方向指示信号灯并设置待行区的交叉路口,未按照提示信号依次进入待行区;

(四)非准许的车辆在公交专用时段内驶入公交专用车道。

驾驶家庭乘用车搭乘四周岁以下或者身高低于1米的儿童,应当使用儿童安全座椅。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一百五十元罚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一百元罚款。

违法行为经指出不予改正,或造成交通事故、不良社会影响等危害后果的。

处五十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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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三轮汽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或者城市快速路交通标志禁止通行的其他车辆

《绍兴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

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教育后不予行政处罚。

减轻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主动消除违法行为的。

处一百元罚款。

一般行政处罚

《绍兴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 禁止行人和下列车辆进入城市快速路:

(一)非机动车;

(二)拖拉机;

(三)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三轮汽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

(四)城市快速路交通标志禁止通行的其他车辆。

车辆在城市快速路上发生故障难以移动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警示灯光、设置警告标志,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紧急停车带或者应急车道内,并立即报警。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或者第四项规定,驾驶车辆进入城市快速路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

违法行为经指出不予改正,或造成交通事故、不良社会影响等危害后果的。

处二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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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对违反《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擅自设置车挡、地桩、地锁等障碍物占用道路、公共停车泊位的行政处罚

《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教育后不予行政处罚。

减轻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主动消除违法行为的。

处三百元罚款。

从轻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处五百元以上二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行政处罚

《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划定的停车区域有序停放,不得占用盲道、消防通道和消防登高场地,不得影响市容和通行。

擅自设置车挡、地桩、地锁等障碍物占用道路、公共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拆除,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拒不拆除,已经或者可能危害交通安全的,可以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在道路、公共停车泊位停放超过三十日的车辆,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车辆所有人在十日内驶离;逾期不驶离或者无法联系车辆所有人的,可以将车辆拖移至指定场所停放,并告知车辆所有人申领。

违法行为严重并造成交通事故或不良社会影响等危害后果,或经责令排除妨碍拒不履行的。

处二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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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对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时,不得向车外抛掷物品的行政处罚

《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十八条

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教育后不予行政处罚。

减轻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主动消除违法行为的。

处三十元罚款。

从轻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一般行政处罚

《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四项规定,在行驶的车辆内向外抛掷物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经指出不予改正,或造成交通事故、不良社会影响等危害后果的。

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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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驾驶定期排气污染检测不合格的重型柴油车上道路行驶

《绍兴市柴油动力移动源排气污染防治办法》

第二十二条

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教育后不予行政处罚。

从轻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一般行政处罚

《绍兴市柴油动力移动源排气污染防治办法》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驾驶定期排气污染检测不合格的重型柴油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经指出不予改正,或造成交通事故、不良社会影响等危害后果的。

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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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交通管理支队)
信息来源:交通管理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