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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002577137U/2025-10104465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绍兴市民政局 公开日期: 2025-12-17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字号: 绍市民〔2025〕47号
文件登记号: ZJDC10—2025—0008 有效性: 有效

绍兴市民政局 绍兴市公安局 关于印发《绍兴市弃婴(儿童)国内送养和收养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12-17 16:46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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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民政局、公安局,滨海新区社会工作局:

现将《绍兴市弃婴(儿童)国内送养和收养工作操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绍兴市民政局???????????????绍兴市公安局

2025年12月16日


《绍兴市弃婴(儿童)国内送养和收养工作操作规程(试行)》


为切实保护儿童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儿童)相关工作的通知》(浙民儿〔2022〕196号)、《浙江省民政厅等14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民福〔2021〕228号)、《绍兴市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绍市民〔2022〕29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条?本规程对弃婴(儿童)临时照料、调查核实、入院登记、国内送养和收养等相关工作流程作出规定。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收养登记机关是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三条?公安部门根据《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儿童)相关工作的通知》(浙民儿〔2022〕196号)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临时照料。各区、县(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做好公安部门送交的弃婴(儿童)临时照料工作。不具备收留抚养条件的由相关区、县(市)民政局向绍兴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提出申请并经同意后,委托市级儿童福利机构临时照料,各区、县(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与市级儿童福利机构签订收留抚养委托协议,并做好弃婴(儿童)移送交接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弃婴(儿童)安置在机构外养育。

第五条?调查核实。各区、县(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接收公安派出所送来临时照料的弃婴(儿童)后,应配合公安部门做好调查核实工作。公安部门经调查确认找到弃婴(儿童)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应及时变更信息库中该名弃婴(儿童)状态,并协助市级儿童福利机构或各区、县(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配合该弃婴(儿童)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将其接回。市级儿童福利机构接受区、县(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委托的,签订解除委托收留抚养协议书,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六条 入院体检和寻亲。市级儿童福利机构对临时照料的弃婴(儿童)及时进行体检和传染病检查,并发布寻亲公告。

第七条?入院登记。公告期满60日后,仍未查找到弃婴(儿童)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由市级儿童福利机构填写《弃婴(儿童)入院登记表》,与公安部门出具的《弃婴(儿童)捡拾证明》《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说明》等材料一并报市民政局审批。市民政局同意后,办理弃婴(儿童)正式进入市级儿童福利机构的手续。市级儿童福利机构按要求做好弃婴(儿童)抚育工作。

第八条?户口登记和信息录入。市级儿童福利机构在弃婴(儿童)正式入机构之日起30日内,凭《弃婴(儿童)入院登记表》和市民政局接收意见等相关材料,向该机构所在地派出所申报该弃婴(儿童)的户口登记,经审批同意,落户在市级儿童福利机构集体户。同时,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和“浙里护苗”系统。

第九条?送养前评估体检。市级儿童福利机构按照最有利于儿童成长的原则,结合弃婴(儿童)日常体检报告和成长发育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经评估符合送养条件的,列入拟送养名单。送养年满 8 周岁以上儿童的,应征得其本人同意。市级儿童福利机构按规定开展送养前体检。

第十条?送养材料报送。全部送养材料准备完成后,市级儿童福利机构应按“一人一档”要求建立被送养儿童档案,报市民政局同意后,将被送养儿童“一人一档”转到市级儿童福利机构所在地收养登记机关,并由其按规定开展后续收养登记相关工作。市级儿童福利机构继续做好弃婴(儿童)抚养照料工作。

第十一条?收养登记公告。收养市级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弃婴(儿童),机构所在地收养登记机关在正式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前,应先发布寻亲公告,查找其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公告时间不少于60日,公告应当刊登在市级及以上地方报刊上。

第十二条 收养需求登记。自市级儿童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发布寻亲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收养登记机关逐例公布被送养人基本信息,受理收养申请登记。收养信息在市级儿童福利机构所在地收养登记机关确定的官方网站公开发布,市民政局官网同步发布。根据收养申请登记受理先后顺序建立收养意愿信息库,由收养登记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启动对入库收养申请人基本情况的审核。

第十三条?收养前宣传告知。收养登记机关应联合市级儿童福利机构共同将收养法律法规基本知识、收养人的权利义务、收养登记办理程序及注意事项、弃婴(儿童)的特点和心理需要、育儿知识等向收养申请人开展宣传。

第十四条 收养能力评估。市级儿童福利机构所在地收养登记机关根据收养申请人收养需求比对被送养弃婴(儿童)情况,按申请时间先后顺序,一般以1个被送养弃婴(儿童)对应3户家庭的比例进行筛选和初步配对。以3户家庭为一组进行依次轮流评估,申请人不足三人的按照实际人数进行收养评估,并建立收养评估台账制度。市级儿童福利机构所在地收养登记机关成立收养评估工作小组,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收养申请人抚养教育能力进行调查、评估,并出具收养能力评估报告,确定拟开展试养融合的人选。市民政局要加强对评估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并派员参加收养评估工作小组工作。

第十五条?试养融合跟踪。根据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收养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民福〔2021〕196号),市级儿童福利机构所在地收养登记机关对评估得分最高且80分以上的收养申请人发放《融合通知书》。收养申请人与市级儿童福利机构签订《融合期间委托监护协议》,被送养弃婴(儿童)试养不少于30日。融合期满后,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收养申请人和被送养弃婴(儿童)的融合情况进行回访,并向收养评估工作小组提交《融合回访报告》。

第十六条?办理收养登记。试养期满且融合成功,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按规定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市级儿童福利机构不得为实际未在机构生活的弃婴(儿童)空挂户口,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融合不成功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及时终止收养程序。

第十七条?户口迁出。市级儿童福利机构根据机构所在地收养登记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出具《儿童离院确认书》,协助收养申请人做好被收养弃婴(儿童)的户口迁出工作,同时做好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和“浙里护苗”系统离院信息录入工作。

第十八条 收养后回访。在完成收养登记手续后3个月内,市级儿童福利机构应对收养家庭开展跟踪回访服务工作,了解掌握被送养儿童融入家庭生活和成长情况,跟进家庭监护情况,必要时可提供专业帮助。

第十九条?规范业务档案。市级儿童福利机构和机构所在地收养登记机关要按照国家档案信息化要求,加强对照片、音视频等影像资料的采集和保存,分别做到“一人一档”,永久保存。

第二十条 加强部门协作。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公安机关要依法依规做好弃婴(儿童)相关工作,切实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查处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遗弃婴儿等违法犯罪行为。公民发现弃婴后应及时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不得自行收留和擅自处理。发现私自收留弃婴行为的,要积极发挥收留人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作用,联合乡镇(街道),动员其将弃婴交当地民政部门抚养,并及时报告民政和公安部门。

第二十一条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的送养和收养,按照《民政部 公安部关于开展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收养工作的通知》(民发〔2015〕159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如本规程与后续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部门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自2025年12月30日起施行。


附件:绍市民〔2025〕47号绍兴市民政局 绍兴市公安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弃婴(儿童)国内送养和收养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pdf


信息来源:绍兴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