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柜登陆,钱柜入口

索引号: 11330600MB18967509/2025-101044445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 公开日期: 2025-12-08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文件登记号: ZJDC64-2025-0002

关于加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环境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12-15 17:29 浏览次数: 字体:[ ]
分享:

各区、县(市)生态环境分局,滨海新区产业保障局:

为规范我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跨省利用活动,切实防范环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及相关规定,现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跨省利用相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核实资质能力,确保备案环节及时准确

跨省转出前,移出单位应核实接收单位、运输单位的基本信息。针对接收单位,应核实企业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包括经营范围、证照信息、环保守法情况、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利用该类工业固废的能力等,在利用合同中明确污染防治要求和利用方式等;针对运输单位,应核实承运人经营范围、证照信息等,在运输合同中明确工业固体废物的名称、性状、重量、数量、运输方式、起运地点、途径地点、接收地点、接收人、运输责任和污染防治要求等。

确认接收单位、运输单位具备相应资质能力后,应通过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以下简称省固废系统,网址:https://gfmh.meescc.cn/solidPortal/#/)依法办理备案,备案材料经通报接收地后可实施转移。备案时应上传经核实后的运输单位、接收单位基本信息等材料,并明确转移数量(吨)和转移频次(次/年),其中在“利用企业信息—资质证明材料清单”中上传接收单位基本信息表(附件1)。移出单位应对提交的备案材料负责,确保备案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有效。原则上备案不得跨年,转出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超过备案量的,需重新备案。运输单位、接收单位有变更的,应重新备案。

二、实施到达反馈,确保转移环节完整闭环

跨省转出的,由移出单位通过省固废系统发起工业固体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如实填写移出单位、运输单位、接收单位信息和转移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重量(数量)等信息,并在与接收单位确认运抵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省固废系统填写接收信息并上传接收凭证(附件2),发票信息原则上最迟在每年12月底前上传。

跨省转入的,由接收单位通过省固废系统发起工业固体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如实填写移出单位、运输单位、接收单位信息和转移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重量(数量)等信息,并在接收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省固废系统填写接收信息并上传接收凭证(附件2)和纸质转移联单等信息,发票信息原则上最迟在每年12月底前上传。如发现与备案信息存在差异的,接收单位应及时告知移出单位,视情况决定是否接收,同时向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转移过程中,运输工具需做好防雨、防渗、防遗撒等措施,以避免固体废物在运输途中遗撒。原则上一车(船)次一联单。

三、开展能力研判,确保利用环节高效有序

跨省转出的,移出单位应告知接收单位按照环评要求开展利用工作,并于次月5日前将上月利用情况(附件3)反馈至移出单位。反馈情况由移出单位留存,作为下月利用工作开展的依据。跨省转入的,接收单位按照环评要求开展利用工作并如实做好台账记录(附件3)。

接收单位因接收量饱和而无法利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应提前告知相关移出单位,不得超负荷接收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因突发事故、停产检修等原因无法利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接收单位应第一时间告知相关移出单位,待生产正常后方可开展利用工作。若长时间停产,需对未利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进行规范贮存,或委托有能力的单位利用。

四、加强备案管理,确保跨省转移风险可控

对跨省转出系统备案的相关材料,各分局和滨海新区产业保障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附件4)后报送市局审核。对备案信息不全、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及时纠正、通知相关单位修改完善或终止备案。对于辖区内累积备案量超过接收单位利用能力的,各地应及时通知移出单位重新选择接收单位。各分局和滨海新区产业保障局应将省固废系统最终生成的告知函等备案信息通报接收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后再通知移出单位按备案要求开展转移。

对跨省转入纸质备案的相关材料,各分局和滨海新区产业保障局在收到备案信息后的10个工作日内开展核实,重点核实接收单位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利用类别和能力,并在省固废系统完成备案核实信息录入。发现不宜转入的,应及时报告市局,由市局征得省厅同意后,通报移出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终止备案。

五、加强日常监管,确保全链条合法合规

各分局和滨海新区产业保障局应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加强辖区内相关企业的日常环境监管。针对移出单位,应将企业省固废系统注册情况、电子转移联单执行和闭环情况、贮存场所污染防治情况等纳入日常监管和“涉企行政检查”重要内容,督促企业依法依规贮存、转移、利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针对接收单位,应对照环评明确辖区内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利用类别和能力,核实已接收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利用情况,发现超期、超量等情况的,以及实际情况与省固废系统申报登记情况或者与跨省转入备案信息不符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应立案查处,涉及刑事的,应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接收单位无能力(贸易公司)、未经营(搬迁或停产)接收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或存在非法利用行为的,应及时通报接收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切实防范风险隐患。各分局和滨海新区产业保障局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向市局报告辖区内上年度跨省转移备案工作开展情况和监管情况。

本通知从2025年12月15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及省、市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跨省转出.docx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跨省转出利用初审表.docx

X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利用信息反馈表.docx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跨省转移接收单位接收凭证.docx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8日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