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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217F/2025-101043208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日期: | 2025-12-08 |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发文字号: | 绍市环发[2025]38号 |
| 文件登记号: | ZJDC64-2025-0001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区、县(市)生态环境分局、公安分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滨海新区产业保障局:
为加强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加快老旧货车淘汰及新能源化进度,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联合制定了《绍兴市国四排放标准非营运中重型货车提前淘汰及新能源替代奖励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 ?????????????绍兴市公安局
绍兴市财政局??????????????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绍兴市商务局
2025年11月**日
绍兴市国四排放标准非营运中重型货车
提前淘汰及新能源替代奖励实施细则
为做好国四排放标准非营运中重型货车提前淘汰及新能源替代工作,规范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2025年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浙美丽办〔2025〕19号)》,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2025年)》《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下达2025年中央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和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第二批)并调整部分历年中央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有关定义
(一)国四非营运中重型货车。指国四排放标准非营运中重型柴油和燃气货车,不包括汽油货车、微轻型汽车、场内使用的无牌照车辆、专项作业车、载客汽车、低速货车、三轮汽车等。车辆类型以公安部门为准;
(二)车辆强制报废到期时间。指《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第12号)规定的车辆强制报废日期;
(三)车辆淘汰时间。《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中车辆报废日期;
(四)车辆提前报废时间。车辆提前报废时间=强制报废使用时间—淘汰时间。
上述(一)(二)内容以《机动车行驶证》中车辆登记信息为准;(三)内容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中车辆登记信息为准;(四)时间均精确至日。
二、奖励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2025年8月1日(不含)前登记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四非营运中重型货车提前淘汰并新购纯电动或氢燃料电池中重型货车的(不含微轻型货车、专项作业车、载客汽车、低速货车、三轮汽车等),分两种情况予以分档奖励。
(一)提前淘汰,予以提前淘汰奖励
1.政策实施时限内,在本市范围内办理中重型国四非营运中重型货车注销登记手续的车辆所有人,可领取提前淘汰奖励;
2.车辆所有人应是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非财政供养的单位。
(二)提前淘汰更新的,予以提前淘汰及新能源替代奖励
1.政策实施时限内,在本市范围内办理中重型国四非营运中重型货车注销登记手续并新购纯电动或氢燃料电池中重型货车(不含微轻型货车、专项作业车、载客汽车、低速货车、三轮汽车等)的车辆所有人,可领取提前淘汰及新能源替代奖励;
2.车辆所有人应是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非财政供养的单位;
3.新购置车辆所有人与淘汰车辆登记所有人一致。
(三)以下几种情形不予奖励
1.2025年8月1日(含)起,绍兴市外转入至本市范围的国四非营运中重型货车;
2.2025年8月1日(含)起变更为非营运性质的国四中重型货车;
3.距强制报废期止不足一年(时间≤365天)的国四非营运中重型货车;
4.符合《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中明确的已达到强制报废情形的国四非营运中重型货车;
5.由于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或灭失的;
6.属于“两新”政策补贴范围的车辆;
7.非法车辆、无法提供本地登记证明的车辆;
8.存在重复申报情形的;
9.仅购置新能源车辆的;
10.新购置车辆为燃油车辆、甲醇燃料车辆、插电式混合动力车辆等的,不享受新能源替代奖励。
三、奖励标准
提前淘汰及新能源替代奖励金额按车辆类型、提前报废时间、更新车辆类型和轴数等条件分类分档确定(具体标准详见附件1、附件2)。
四、奖励申请程序
(一)申请材料
车辆所有人申请提前淘汰及新能源替代奖励的,应填报《绍兴市国四非营运中重型货车报废更新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3),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
1.符合提前淘汰条件的,提交《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车主银行卡(单位需提交银行开户许可证),委托办理的需递交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
2.符合提前淘汰并更新条件的,提交《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新购置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其中新能源车辆应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银行卡(单位需提交银行开户许可证),委托办理的需递交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
(二)受理点
车辆所有人(或受委托人)通过线下服务窗口填写办理,受理地点详见附件4。
(三)申请期限
国四非营运中重型货车提前淘汰及新能源替代奖励申请自本细则施行之日起开始受理,原则上至2026年7月31日(含)截止(奖励资金额度提前用完的,受理截止时间将相应提前),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四)申请流程
1.车辆所有人(或受委托人)将拟提前淘汰车辆交售至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办理报废手续,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
2.车辆所有人(或受委托人)携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及身份证明、账户信息,受委托人委托办理的,需携带委托书,至各受理点办理奖励申请手续;
3.申请提前淘汰奖励的,在受理点完成信息初审无误后,由车辆所有人(或受委托人)填写《绍兴市国四非营运中重型货车提前淘汰及新能源替代奖励申请表》并签名确认;
4.申请新能源替代奖励的,在受理点完成信息初审无误后,由车辆所有人(或受委托人)填写《绍兴市国四非营运中重型货车提前淘汰及新能源替代奖励申请表》并签名确认。
车辆所有人(或受委托人)提交的材料须真实完整,符合本政策要求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提前淘汰及新能源替代奖励要求或提交的材料不完整、不清晰的,受理点需当场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要求补充有关信息。
五、奖励审核程序
1.公安部门审核提前淘汰车辆的车辆识别代号、品牌型号、燃料类型、行驶证初次登记日期、注销日期、是否达到强制报废时间,新购车辆的车辆识别代号、品牌型号、新能源类型、行驶证初次登记日期信息;
2.商务部门审核提前淘汰车辆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信息,公布有资质的回收拆解企业信息;
3.生态环境部门审核提前淘汰车辆的排放标准、奖励金额等信息;
4.交通运输部门审核提前淘汰车辆是否为营运车辆。
受理点应当自受理日起一个月内将申请资料送相关部门完成联合审核。受理办结时限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月。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一个月。因车辆所有人(或受委托人)自身原因,导致资金无法拨付的情况除外。
六、奖励资金发放
各区、县(市)生态环境部门、滨海新区产业保障局应当定期汇总审核通过的国四非营运中重型货车报废更新信息,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奖励资金安排建议,具体由各区、县(市)生态环境部门、滨海新区产业保障局按规定发放。
提前淘汰及新能源替代奖励资金组成为中央资金:地方资金=9:1,地方资金由各区、县(市)财政自行承担(具体分配金额详见附件5)。
七、监督管理
(一)车辆所有人(或受委托人)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对通过虚报、冒领等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责令退回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二)各部门工作人员需严格遵守审核程序和审核标准,对徇私舞弊、违规审核发放奖励资金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各受理点应加强管理,确保服务质量和审查效率,对服务质量差、群众意见大、资料审查错误率高的点位,将取消受理资质。
本细则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生态环境、公安、财政、交通、商务等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
1.绍兴市国四非营运中重型货车提前淘汰奖励标准
2.绍兴市国四非营运中重型货车新能源替代奖励标准
3.绍兴市国四非营运中重型货车提前淘汰及新能源替代奖励申请表
4.绍兴市国四非营运中重型货车提前淘汰及新能源替代奖励申请受理点
5.各区、县(市)补助资金分配表docx?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