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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002577225A/2025-101045236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公开日期: 2025-12-25
主题分类: 林业 发文字号: 绍市自然资规发〔2025〕28号
文件登记号: ZJDC63-2025-0005 有效性: 有效

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12-29 09:11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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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以下简称“直服设施”)占用林地管理,严格落实林地保护政策,保障和促进我市设施林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直服设施占用林地管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所述直服设施是指:1.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2.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3.集材道、运材道、防火巡护道、森林步道等林区道路及通道;4.林业科研、科普教育设施;5.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6.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等基础设施。

在区、县(市)政府划定并公告的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范围,以及“四边区域”(公路边:国省道公路两侧15米;铁路边:铁路两侧10米;河边:河道两岸;山边:国省道公路、铁路、航道两侧1000米范围内的山体边缘及其周边区域)内的情况,不得申报直服设施占用林地项目。

二、控制标准及规模

参照国家林草局《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结合《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导则》绍兴市地方标准等相关文件和绍兴实际,本指导意见制定了直服设施占用林地参考标准(详见附件)。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3年。实施过程中有新情况新问题的,及时修改完善,上级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三、直服设施占用林地审批程序

(一)申请和审批主体

1.申请主体:由森林经营主体向所在地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部门申请立项和使用林地审批。本意见所指的森林经营主体是指以森林资源为生产资料,从事相关经营管理活动,有明确经营范围的单位,包括国有林地经营管理单位、集体林地所有权单位以及通过承包或流转方式取得林地使用权(或经营权)的单位等。

2.审批主体: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立项及使用林地申请

申请主体向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立项及使用林地申请报告;

(2)使用林地申请表;

(3)申请主体统一信用代码证明及法人个人身份证明;

(4)项目占用林地布局图(比例尺不小于1:2000);

(5)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

(6)林业生产用房规划设计方案(方案应明确建筑平、立、剖面及建筑使用功能);

(7)不改变用途承诺书;

(8)有关部门、单位、个人同意建设的意见。若森林经营单位与林地所有权单位不一致的,要提交林地所有权单位同意建设的意见(承包合同);若涉及林地流转的,要提交原林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同意建设的意见及林地流转协议。

林业生产用房使用林地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期限,涉及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与承包户签订流转合同,使用期限不得超过承包农户承包期内的剩余年限。

(三)立项及使用林地审批

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部门在收到项目立项申请材料后,应组织相关工作人员与乡镇(街道)联合现场踏勘,审核林业生产用房建设占用林地期限、面积、范围和用途等内容。如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情况难以把握的,可组织专家或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部门负责审核林业生产用房建设占用林地期限、面积、范围和用途等内容,对确有必要建设并可行的,按权限出具同意立项及使用林地文件(附经审查通过的林业生产用房规划设计方案)或报市级审批。

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自然保护地、湿地、地质灾害易发区等范围内的林业设施建设活动,应符合相关管理要求,进行相关评估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项目经批准立项后不得随意变动,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项目建设地点、规模等内容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使用林地期限届满后,经营者确需继续使用的,按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不再使用或申请未通过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会同林地所有权人组织,监督经营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逾期未恢复植被或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占用林地监督管理

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部门应督促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和自然资源所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将本辖区范围内林业生产用房占用林地的使用情况纳入监管责任范围,按照最严格的林地保护制度和林业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加强对林业生产用房占用林地的监督管理。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部门要将林业生产用房占用林地纳入日常管理范围,审批和执法科室分工合作,形成联动机制。

(一)建立全程监管体系

1.事前查验。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部门应会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辖区范围内拟办理审批手续的林业生产用房建设项目强化事前查验。对使用林地情况及位置关系进行初审,查勘确认权属及现场有无违法行为。对发现存在未批先占、违法采伐等违法行为的申请项目,要及时报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部门,由执法条线会同审批条线依法处理,不得违规补办审批手续。

2.事中监管。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部门应督促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和自然资源所,对本辖区范围内已办理审批手续的直服设施占用林地建设项目加强建设过程中的监管,及时跟进施工放样、基础工程建设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对发现有不符合原审批规模和标准要求的建设项目,要及时制止并报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部门,由执法条线会同审批条线依法处理。

3.事后监管。直服设施占用林地建设项目完成后,森林经营主体应向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提交完工报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应在收到完工报告后,邀请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部门进行检查验收,重点检查其是否按照原审批的规模、标准和用途使用林地。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检查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且存在违法占用林地行为的,由执法条线会同审批条线依法处理。

(二)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占用林地行为

森林经营主体要坚持林地林用,不得改变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性质,不得改变直服设施占用林地建设项目批准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直服设施占用林地用于其他非林建设。对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用途或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林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和自然资源所应及时上报,由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部门责令限期自行纠正整改,逾期未纠正整改的,依法进行查处。

(三)建立直服设施占用林地管理长效机制

各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要将直服设施占用林地纳入土地管理范围,对不符合规定要求使用林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强化对直服设施占用林地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的监管,确保建设项目规范占用林地。属地自然资源所每年要组织开展不少于一次的监督检查,加强对直服设施占用林地建设项目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求及时整改、加以完善,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市局将对各地直服设施占用林地建设项目开展双随机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林地征占用项目审批、林地定额指标、年度考核等综合评价。


附件: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规模参考标准(试行)


附件?


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规模参考标准(试行)


表 1 一般生产设施占用林地规模参考标准

(指培育、生产种子、苗木,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序号

工程设施

经营林地连片面积(亩)

建筑面积

单位

备注

1

生产用房

50-100

≤60


2

生产用房

100-200

≤80


3

生产用房

>200

≤100


注:上述建筑物均为单层,建筑(檐口)高度不超过3米。


表 2 集材道、运材道、防火巡护道、森林步道占用林地规模参考标准


序号

工程设施

建筑面积/路面宽度

单位

备注

1

集材道、运材道、防火巡护道

-

-

建设标准按照《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导则(绍兴市地方标准)》第6条及相关条款实施。

2

森林步道及相关配套设施

森林(游憩)步道

≤2

m

包括森林步道和自然保护地内修筑的具有为森林体验、科普宣教、游览休憩等服务的步道、栈道等。建设标准可参照《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导则(绍兴市地方标准)》6.4条及相关条款实施。

3

补给点

≤20

以节约集约用地为原则,利用森林步道两侧空地建设,不破坏林木及地表植被,按照相关专业规划进行设计。

4

休憩平台

≤30

以节约集约用地为原则,利用森林步道两侧空地建设,兼顾科普宣教功能,不破坏林木,按照相关专业规划进行设计。不得建设建、构筑物。


表 3 各类林业科研、科普教育设施占用林地规模参考标准

序号

工程设施

建筑面积

单位

备注

1

林业科研实验工作站

≤100

以地质、水文水质、植被等生态环境因子作为研究、监测对象的各类(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用房。

2

科研监测宣教点(塔)

≤50

用于林业科研监测或科普宣教的小型站点,包含监测塔、标本馆等,兼具观鸟、观兽以及科普教育等功能。


注:需永久使用的应纳入相关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并按长期占用 林地 办理相关手续。


表 4 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设施占用林地规模参考标准


序号

工程设施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单位

备注

1

野生动植物资源(疫源疫病、原生境)巡护监测站(点)

-

≤50

开展辖区日常管理巡护、野生动植物资源、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巡护监测、样本采集、就地保护等工作配套的设施。

2

保护管理用房

-

≤50

在林场、林区、自然保护地等区域内,以总量控制为前提,根据林地分布情况修建的,符合相关技术规程和建设标准的各类保护管理用房。

3

管护点、哨卡、防火检查站

-

≤50

管护点:为开展辖区日常管理巡护工作配套的设施;哨卡:对出入林场、林区、自然保护地等区域的人员及车辆进行检查的门禁系统;

防火检查站:用于日常防火检查的站点,建设标准参照《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导则(绍兴市地方标准)》第4条及相关条款;

4

林业有害生物监测点

-

≤50

为开展主要林业有害生物监测调查、种类鉴定、数据上报工作配套的设施。

5

火险综合监测站

-

≤30

具有森林火险全要素监测、森林火险可燃物因子采集功能的站点。

6

森林消防队伍靠前驻防站点用房

-

≤500

为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靠前驻防提供食宿等基本生活保障的设施。

7

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

-

≤100

用于存储防扑火物资相关物料的库房。

8

林内消防水池

≤150

-

建设标准参照《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导则(绍兴市地方标准)》第7条及相关条款;

9

防火阻隔带(生物防火林带)

-

-

m

建设标准参照《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导则(绍兴市地方标准)》第5条及相关条款;

注:上述相关站点应当合理考虑林业生产经营实际需求,尽可能兼 顾 多 用途需求,避免重复建设;需永久使用的应纳入相关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并按长期占用林地办理相关手续。


表 5 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占用林地规模参考标准

序号

工程设施

适用范围

备注

1

供水设施

林业科研实验观测站、管护站(点)、林场(所)等各类林业直服设施的配套辅助设施。

包含输水管、水井、排水沟、水塔、晒水池、蓄水池、过滤池、小型污水处理设施等。

2

供电设施

包含输电线、配电室、变压器等供电设施设备。

3

供热设施

包含锅炉房、供暖管线等。

4

供气设施

包括燃气管道、设备房等。

5

通信设施

包含通信基站、通讯线杆等。

注:水电热气及通讯类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相关建设标准或文件要求,根 据实际需求,选取经济可行的方案合理设置。


信息来源:资源保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