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372U/2026-101060316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绍兴市外办 (市港澳办) | 公开日期: | 2026-06-09 |
| 主题分类: | 对外经贸合作 |
各设区市外资主管部门、科技局:
为全面贯彻国家层面稳外资决策部署,省商务厅、省科技厅修订了《关于鼓励设立和发展外资研发中心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6年6月9日
一、总体目标
围绕“315”科技创新体系和“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大力支持世界500强、行业龙头外资企业在浙江设立研发机构,支持加大研发投入、开展协同创新,推动外资研发中心数量不断增加、能级不断提高。
二、确认标准
1.外商投资在我省设立从事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的机构,包括独立法人、内部独立部门或分公司;
2.有明确研究领域及项目、全职研发及管理人员、固定场所、仪器设备等科研必需条件;
3.累计研发总投入200万美元以上。
三、政策举措
(一)支持开展科技创新
1.税收支持。
符合《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6〕8号)要求的外资研发中心,可按规定享受相关政策。名单由省级商务、财政、税务部门及杭州海关核定发布;宁波由市级相应部门及宁波海关核定发布。
外资研发中心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相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境外投资者以境内利润再投资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研发中心的,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符合条件的还可申请再投资税收抵免政策。
外资通过集团内重组在境内设立研发中心,符合条件的可适用特殊性税务重组政策。外资研发中心设立初期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房产税减免。
2.产学研合作。
指导外资企业申请省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向外资企业选派“科技副总”,鼓励其与高校、科创平台等合作开展技术研发和应用。鼓励我省普通高校与外资研发中心开展科研、研究生培养、共建产业学院等合作,支持我省职业院校与外资研发中心共建实践实训基地、技术技能协同创新平台,邀请外资研发中心参与国际技术交流对接等活动。
按照“先设站、后授牌”,鼓励外资研发中心设立省级企业博士后工作站,支持其按规定申报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推荐符合条件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申请博士后科研人员独立招收资格。
3.研发用地保障。
保障外资研发中心合理用地需求,优化科研创新空间格局,促进科研创新和城市功能融合发展。
4.完善科技创新金融支持。
推动银企融资对接,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前提下,为外资研发中心从事基础和前沿研究等提供金融支持。推动跨境融资便利化政策提质增效。
5.支持开放式创新平台设立和发展。
支持外资设立开放式创新平台,各地要加强要素保障,推动平台通过提供设施设备、研发场所和专业指导,与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协同创新。支持入驻平台企业适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登记方式。
6.畅通参与政府项目渠道。
提升政府科创体系对外资研发中心的包容与友好度。除明确限制规定外,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和外籍科研人员申报我省各类政府科技计划,提高申报便利性。
支持外资研发中心依法使用我省开放共享的大型科研仪器、查询省科技计划项目科技报告。对外资设立的为本区域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提供服务的新型研发机构,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支持举措。
(二)提高研发便利度
7.优化科研物资通关和监管流程。
加快办理外资研发中心关于入境科研用动植物转基因生物、生物材料的检疫审批申请。终审权限在海关总署且符合要求的申请,第一时间完成初审并上报。终审权限在杭州、宁波海关且符合要求的申请,第一时间签发检疫许可证。
对暂时进出境测试车辆的数量,依据收发货人提供的合同、协议等予以验核。按规定延长暂时进境货物期限,可延期不超过3次,每次不超过6个月。对国家重点工程、国家科研项目暂时进出境货物延长期届满后仍需延期的,由主管地直属海关批准。
8.生态环境管理服务。
对外资研发中心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符合“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新材料中试平台发展和中试项目建设管理要求的项目,可采取精简内容、豁免审批等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9.支持研发数据依法跨境流动。
落实《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开通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咨询和申报通道,高效开展安全评估,促进研发数据安全、规范、有序流动。
10.优化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和技术进出口管理流程。
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商务部有关要求,指导各地加强面向外资研发中心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的政策宣传、培训指导和公共服务,提供涉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完善涉外知识产权风险防控体系,优化事前预警、事中应对、事后反馈全流程闭环处置机制。
(三)鼓励引进海外人才
11.提高海外人才在浙工作便利度。
对外资研发中心推荐的外籍人才,按规定提供永久居留申请便利。对外资研发中心聘雇的外籍员工,可根据聘用合同申办有效期不超过5年的外国人工作和居留许可,协助外资研发中心中方雇员按规定办理APEC商务旅行卡。外籍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可凭外专部门确认函,向我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办理有效期最高10年、每次停留时间最高180日的R字签证,上述人才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申请办理相应种类签证。信用优质外资研发中心聘用的外国人才,在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时,对学历和职业资格、工作资历、无犯罪记录等证明可按规定采用承诺制,扩大容缺受理范围。
12.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进及服务保障力度。
支持研发类企业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对聘用的高端、紧缺急需人才,符合条件的可直接落户;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人员按照规定享受人才住房补贴政策。高层次人才可在户籍所在地(无当地户籍的按居住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按相对就近原则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子女入学。加强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建设,支持各地在引进人才密集地区做好调研和统筹规划,在此基础上申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经省委组织部人才办认定的全职回国(来华)海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享受门诊就诊、住院治疗等绿色通道待遇。
13.鼓励海外人才申报专业人才职称。
外资研发中心经资格认定的海外留学回国人员,可根据学历、资历申报相应职称;符合条件的海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可按标志性业绩直接申报相应高级职称,海外工作经历、业绩成果等均可作为评审依据。
14.推动海外人才跨境资金收付便利化。
推进海外人才用汇便利化试点,将外资研发中心海外人才纳入试点范畴,支持金融机构优化流程、简化材料,便利化办理薪酬购付汇等真实合规业务。支持金融机构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为海外人才办理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便利合法合规收入的跨境人民币收付业务。保障海外人才合理居住需求,优化境外人才境内购房首付款结汇支付手续。
15.为研发人才跨境涉税事项提供便利。
为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个人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提供便利,个人取得跨境所得可按规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和境外所得抵免政策。为外资研发中心办理对外付汇税务备案提供便利。
(四)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16.加强商业秘密保护。
根据法律法规加强对各类市场主体商业秘密的司法保护,依法查处打击商业秘密侵权违法行为。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加大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力度。
17.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
优化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援助中心布局,支持外资研发中心集聚地区申建国家级中心。拓宽专利快速预审产业范围,为外资研发中心提供快速审查、确权、维权等一站式综合服务。面向外资研发中心开通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通道。
18.提高知识产权执法水平。
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用好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加大行政裁决执行力度。针对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持续开展专项整治。
四、确认流程
1.省商务厅发布外资研发中心确认通知;
2.符合条件市场主体向设区市外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3.设区市外资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初审并报省商务厅;
4.省商务厅会同省级相关部门复审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外资研发中心确认原则上每年一次。已确认外资研发中心一年内未开展实质性研发活动或注销的,由设区市外资主管部门申请撤销,省商务厅确认并公告。
五、管理保障措施
省商务厅牵头确认外资研发中心,会同省级相关部门加强统筹指导。各地负责辖区内外资研发中心的服务管理,确保依法享受各项支持政策。
六、附则
1.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设立外资研发中心,参照本意见执行。
2.本意见自2026年7月15日起施行。浙商务联发〔2023〕8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