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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30600MB18026628/2025-101041635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绍兴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成文日期: | 2025-10-20 |
| 主题分类: | 卫生,医保 |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切实保障全市抚恤优待对象医疗待遇,体现党和政府对重点优抚对象的关心关爱、尊重尊崇,提升医疗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退役军人部发〔2022〕3号)、《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退役军人部发〔2022〕49号)、《浙江省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浙退役军人厅发〔2024〕33号)、《浙江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浙退役军人厅发〔2024〕34号)和《绍兴市军人抚恤优待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绍兴市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实施办法》享受对象范围
分别对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和退役后补评或者重新评定残疾等级的残疾退役军人和在乡复员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含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及“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三类对象提供医疗优待,涵盖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补助和其他医疗优待等方面内容。
三、《实施办法》的主要特点
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在《绍兴市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绍政办发〔2009〕76号)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我市现行待遇,坚持“普惠与优待叠加、待遇与贡献匹配、保障与发展适应”的原则,进行调整完善。《实施办法》包含适用对象、遵循原则、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补助、其他医疗优待、组织实施和其他相关内容共七方面30条,前期结合绍兴实际和部门意见作了相应调整完善。
一是适用对象。绍兴市户籍且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包括: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和退役后补评或者重新评定残疾等级的残疾退役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含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二是参保政策。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按照属地原则及所在单位性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除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以外的其他优抚对象,已就业的随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就业的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乡抗日战争复员军人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三是补助政策。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在此基础上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其住院费用按比例给予医疗补助。除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以外的其他优抚对象,其门诊医疗费用按其定期抚恤补助标准的10%给予补助。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解决,或由工作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有关标准解决,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四是其他优待。优抚对象在当地指定医疗机构就医可享受惠民医疗政策,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可享受医疗救助政策,持相关有效证件在医疗机构就医可享受相关优先服务。因患大病医疗费用支出数额较大,经审核可给予一定援助。
四、施行时间
2026年1月1日
五、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绍兴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解读人:陈永葆、戚钱钱、夏景涛
联系电话:0575-85738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