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600MB18026628/2025-101045695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绍兴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成文日期: | 2025-12-26 |
| 主题分类: | 劳动就业 |
关于《绍兴市退役军人创业园管理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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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2022年7月,依据国家、省和市相关政策,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联合市财政局制定《绍兴市市级退役军人创业园认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绍退役军人局〔2022〕23号)。自文件执行以来,各地、各相关部门牢固确立服务退役军人创业创新理念,努力营造创业创新环境,有效推进退役军人创业园区建设,帮助一批退役军人实现创业孵化成功。随着工作深入推进,文件中部分内容已不再适用,结合工作实际,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联合市财政局重新制定并印发《绍兴市退役军人创业园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制定依据
《实施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53号)、《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8〕112号)、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退役军人创业创新园指导意见》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24〕18号)等文件制定。
三、主要内容
(一)市军创园的申报条件和程序。用于退役军人创业的园区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边界清晰、法律关系明确、可自主支配,园区创业配套服务设施健全完善;具备有创业导师、管理人员、后勤保障人员等组成的专业运营团队;入驻军创实体20家以上,入驻园区的军创实体年度营业总收入不低于800万元,年度利税总额不低于50万元,吸收就业人数不低于50人。市军创园的申报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牵头组织,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共同参与,按照申报、审核、公示、核定的程序进行。
(二)市军创园的绩效管理。对纳入市退役军人创业园库的园区实行年度绩效审核制,重点审核园区建设管理和运营情况,年度绩效审核合格的,方可拨付建园补助资金。园区每满一个年度应向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提交运营情况报告。
(三)军创实体的入驻与退出。1.入驻条件。有创业意愿和一定创业能力的退役军人(不受户籍、年龄、学历限制),为创业实体法人代表且股权不低于30%;申请人需在申请入驻的军创园区外未注册公司或在正式批准入驻前已将原注册公司进行注销等6个方面。2.入驻程序。按照提交材料、资质初审、组织审核、正式入驻的程序进行。3.提醒与审核。采用季度提醒、年度审核方式审定入驻军创园的所有军创实体经营状况。4.退出园区。分为合同期满退出、自动申请退出、责令退出。
(四)政策支持。1.对建园单位的补助。一是建园补助。对认定为市退役军人创业园的建园单位,给予30万元一次性补助金。二是入驻补助。园区每新增入驻1家军创实体,对建园单位按照每家2万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入驻补助金。三是运营补助。对年度审核结果为合格的市退役军人创业园建园单位,每年分别给予15万元运营补助金。2.对军创实体的补助。对入驻军创园年度审核合格的创业实体,三年内分别给予每家按照全年实际产生的房租、水电、物业费发放补助,每家最高不超过1.8万元/年,超出额定补助标准的由军创实体自理。年度审核不合格、被责令退出及自动申请退出的,不予发放运营补助。
(五)其他事项。各区、县(市)和滨海新区申报市退役军人创业园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相关补助经费由各区、县(市)和滨海新区财政保障,市属退役军人创业园由市财政保障。关于印发《绍兴市市级退役军人创业园认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绍退役军人局〔2022〕23号)自行废止。
四、施行时间
2026年1月26日
五、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绍兴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解读人:陈永葆、章友春
联系电话:0575-85738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