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098643214C/2024-25563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日期: | 2024-12-05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发文字号: | 绍市监管〔2024〕43号 |
文件登记号: | ZJDC68-2024-0003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滨海新区产业保障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绍兴市电梯安全信息化规定》已经市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日
绍兴市电梯安全信息化规定
为加强电梯安全信息化管理,提高电梯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绍兴市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建立全市电梯安全信息化系统,探索推进电梯安全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理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本市电梯安全管理信息化系统为绍兴智慧电梯平台(含电梯应急救援处置平台)。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指导电梯安全有关单位应用绍兴智慧电梯平台,加强电梯安全信息的抽查、分析和利用,并依法查处电梯安全管理信息化违法行为。
第二条 电梯安装、修理、改造、维护保养(以下简称维保)、使用管理、检验检测、安全评估和智能化技术服务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将电梯安全相关数据上传绍兴智慧电梯平台,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三条 在本市从事电梯安装、修理、改造、维保、检验检测的单位应当将办公地址、特种设备生产许可(机构核准)信息以及与许可(核准)范围相适应的人员条件等信息上传绍兴智慧电梯平台;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上传。
第四条 电梯安装单位应当将新安装电梯的配置说明、安装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整机质量证明文件等制造信息上传绍兴智慧电梯平台。电梯改造、重大修理单位应当上传电梯改造、重大修理质量证明文件。
电梯制造信息发生变更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及时上传绍兴智慧电梯平台。
第五条 新安装的乘客电梯,建设单位应当配备智能化装置;已投入使用的乘客电梯,没有安装运行智能化装置的,在重大修理或者改造时,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加装智能化装置。
配备、加装的智能化装置应当接入绍兴智慧电梯平台,实现数据上传和交换,并符合电梯安全智能化有关规定。
电梯使用单位和智能化技术服务单位应当保持智能化装置正常在线运行和数据上传。
第六条 电梯维保单位应当及时将负责维保的电梯及维保服务起止日期上传绍兴智慧电梯平台;服务到期或者提前终止的,应当及时解除绍兴智慧电梯平台上维保服务关系。
变更维保单位的,使用单位、新的维保单位应当及时将变更情况上传绍兴智慧电梯平台。
第七条 电梯维保单位应当应用绍兴智慧电梯平台开展扫码维保,并上传维保单位、维保人员、维保人员签名、维保时间、维保项目、维保结果、地理位置、现场照片等信息。
电梯维保信息上传后24小时内,维保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分别予以审核、确认,维保单位未予审核的视为审核通过。审核或者确认不通过的,维保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重新开展扫码维保并上传维保信息。
遇短期关门、歇业等特殊时段,使用单位在绍兴智慧电梯平台上录入短期停用信息的,该时段内不实行扫码维保。
禁止携带手机进入的特殊场所电梯,不实行扫码维保,电梯维保单位应当在维保周期内上传维保记录。
第八条 电梯维保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发现事故隐患难以当场排除的,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对上传绍兴智慧电梯平台的事故隐患,电梯维保单位应当进行整改跟踪并上传确认结果。
第九条 电梯维保单位应当按照电梯应急救援有关规定设置维保救援点,并将救援人员、二十四小时应急救援电话等信息上传绍兴智慧电梯平台;维保救援点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上传。
第十条 电梯维保单位应当及时响应绍兴智慧电梯平台下达的救援指令,立即开展救援工作。负责救援的人员应当及时上传救援结果。
第十一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对电梯维保作业进行现场监督和结果确认,并将监督人员、监督项目、监督结果、现场照片等信息上传绍兴智慧电梯平台。
第十二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接收、组织检查和处理绍兴智慧电梯平台上本单位电梯的预警、隐患和困人等情况,并将处理情况上传绍兴智慧电梯平台。
第十三条 电梯使用单位可以通过绍兴智慧电梯平台申报检验检测。
第十四条 检验检测单位应用绍兴智慧电梯平台开展扫码检验检测的,应当上传检验检测单位、检验人员、检验人员签名、地理位置、现场照片及检验检测结果等信息,并及时上传事故隐患整改确认情况和检验检测报告。
禁止携带手机进入的特殊场所电梯,不实行扫码检验检测,电梯检验检测单位应当及时上传检验检测记录。
第十五条 电梯安全评估单位应当及时将安全评估项目、发现风险、综合安全状况等级等信息上传绍兴智慧电梯平台。
第十六条 本规定要求上传的数据,绍兴智慧电梯平台已经自动获取的,责任单位可以不另行上传。
第十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信息化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由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绍市监管〔2024〕43号关于印发《绍兴市电梯安全信息化规定》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