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省委、省政府批准的《绍兴市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绍兴市教育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处级。 第三条
中共绍兴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设在市教育局,接受中共绍兴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直接领导,承担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组织开展研究全市教育领域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政策意见、教育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协调督促落实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设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办公室,负责处理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的日常事务。市教育局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相关工作,接受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 教育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推进教育系统法制建设。 (二)负责全市教育的统筹规划,承担教育改革与发展重大问题调研、政策研究,拟订全市教育改革和发展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三)指导、督促和检查全市学校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全市教育系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配合市委统战部做好在绍高校统战工作。 (四)指导全市教育系统安全稳定工作,负责教育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督促教育系统相关主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组织或配合查处学校安全管理方面的失职或违法行为。 (五)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方针政策并监督使用情况,指导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六)负责推进基础教育高质量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制定基础教育教学基本要求和教学基本文件,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七)牵头制定职业学校教学基本要求、教学基本文件,指导职业学校教育教学改革、职业指导和评估工作。统筹继续教育体系建设。 (八)统筹指导全市高等教育和科研工作,负责拟订全市高等教育发展规划。指导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协调、指导高校内涵建设等工作。参与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指导大学生就业和创新创业工作。 (九)指导学校思想政治、德育、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劳动教育工作。指导教育科学研究工作、总结教育经验。 (十)负责全市教育人才队伍建设。指导全市师德师风建设。组织落实教师资格制度、职称评审、培训等工作。参与学校编制、岗位、工资等政策制定。 (十一)指导全市招生和学籍学历管理工作,承担市属学校招生和学籍学历管理工作,负责全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十二)指导全市教育系统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教育合作与交流,指导汉语国际推广工作。 (十三)负责制定全市学校教材管理制度,负责教材审查和使用管理等工作。 (十四)负责监督管理非教育部门举办学校的教育业务工作,核准招生计划,协助培训教师等。 (十五)负责全市语言文字工作,指导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 (十六)按权限行使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职责。指导全市教育督导工作,依法组织实施教育督导评估、检查验收、质量监测等工作。 (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和省委、市委关于建设“清廉浙江”“清廉绍兴”的总体要求,履行对学校党建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职责,指导督促全市教育系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提升党建工作水平。深入推进全市教育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进一步推进教育数据资源共享,进一步推进减事项、减材料、减环节,坚持以群众视角设计教育改革方案,明确改革目标,提升教育服务质量和便利化水平。加强对各级各类学校教材的使用管理,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提升教材的思想性、科学性、时代性。强化教育督导职责,强化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管理,不断提升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贯彻执行到位。 (十九)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职责分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教育局等部门拟订毕业生就业政策,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市教育局负责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市教育局设下列内设机构:办公室(挂政策法规处牌子)、政治处(挂教师工作处、内部审计处牌子)、基础教育处(挂学前教育办公室、安全监督处、德育与体育卫生艺术处牌子)、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行政审批服务处与其合署)、高等教育处、绍兴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计划财务处、督导处、机关党组织等。 设教育考试院、教育教学研究院、教育发展中心(教育技术中心)、成人教育中心、职业教育教学研究室等直属事业单位。 政务公开联系人:石聪聪;联系电话:0575-88513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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