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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准确地获取绍兴市公安局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部门工作透明度,助力法治政府建设,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编制本指南。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体承办机构为绍兴市公安局政务服务工作处。地址:绍兴市越城区凤林西路1977号绍兴市公安局政务服务工作处;办公时间:8:30—12:00 ?14:00—17: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每年7月1日—9月15日,执行夏令时间,工作日下午办公时间为14:00—17:30);联系电话:联系电话:0575--88582413(本电话仅为信息公开工作专线,银行卡查封请拨打0575-96110,警务投诉请拨打0575-110,其他综合性事务请拨打0575-88582197)。
互联网联系方式: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http://www.zjzxts.gov.cn/wsdt/),点击“我要咨询、我要投诉、我要举报、领导信箱、我要建议、查询评价、我要视频”相关栏目,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意见建议。浙江省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依申请公开请通过“浙里办”APP(或浙江政务服务网)的“浙里公开”政务应用提出。
一、主动公开
(一)主动公开范围
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则,绍兴市公安局按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并遵照上级行政机关和绍兴市政府部署,结合实际工作不断增加主动公开内容。
(二)主动公开内容
1.市局领导信息及分工情况。
2.机构信息。主要包括:市局机构职能、内设机构、下属机构。
3. 市局依法公开的政策文件。
4.市局发布的相关警务信息。包括通知公告、警务动态、警情数据。
5. 市局重大行政决策。
6. 市局重点工作及推进情况。
7. 市局部门预算、决算报告。
8. 市局人事任免。
9 . 行政许可、其他管理服务事项依据,行政许可结果公示。
10.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依据,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11. ?其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方式
市公安局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通过绍兴市公安局门户网站http://ga.sx.gov.cn/、绍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中国绍兴”“政务公开”栏目—“市政府工作部门”选项—“市公安局”网页进行公开。信息公开目录以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区来展示相关内容。检索区分别提供全站搜索和关键字、全部、标题、索引号、文号、正文、发布机构、日期等精准检索2种方式;目录区显示索引号、标题、发布单位、发布日期等内容。具体信息编排包含了索引号、主题分类、发布机构、文号、公开日期、正文等内容。
另外,市公安局主动公开的信息还将通过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载体予以公开。
(四)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后,本局将尽量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的20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绍兴市公安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市公安局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市公安局提供政府信息时除区分处理外,根据现有政府信息的实际物理状态提供,不承担对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义务。
凡涉及党委政府联合发文的信息,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规定执行。
(一)确定被申请机关
为有利于申请人准确快捷获取政府信息,申请人在申请政府信息时应先确定被申请机关,即被申请机关应当是所需信息的制作机关或是牵头制作机关。
(二)申请方式
1.网上申请:请通过“浙里办”APP(或浙江政务服务网)的“浙里公开”政务应用提出。
2.信函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方式向绍兴市公安局提出申请,邮寄地址填“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凤林西路1977号绍兴市公安局政务服务工作处”,邮编:312000,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并通过中国邮政(不包括邮政企业以外的快递公司)邮寄。
3. 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 绍兴市政务服务中心(洋江西路699号)二楼公安窗口申请获取信息,并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办公时间:8:30—12:00 ?14:00—17: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每年7月1日—9月15日,执行夏令时间,工作日下午办公时间为14:00—17:30)。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咨询电话:0575--88582413。
(三)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通过现场和信函提出申请的,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书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在现场受理地点领取或自行复制或从本公开指南附件下载打印。提交申请时应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以及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申请的,应提供单位的工商注册证件或证明文件复印件。
申请人通过“浙里办”APP“浙里公开”提出申请的,应当按照提示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申请,同时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并实名验证。申请提交成功后,可凭办件编号查看办件进度。
申请人在填写书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或网上电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地址;
2.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制作机关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
(四)处理程序与时限
1.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收到补正告知函10个工作日内)。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五)书面答复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市公安局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应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做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的,本机关予以公开,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本机关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本机关不予公开。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六)收费情形
本机关按照《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三、不予公开范围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四)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和举报: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办公地址:越城区洋江路589号,联系电话:0575-85148964,传真号码:0575-85120818。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127号)规定,也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的“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 http://zxts.zjzwfw.gov.cn/wsdt.do?method=sunshine&areacode=330600)上进行投诉和举报。
五、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可以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绍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越城区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