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民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把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 内设处室:办公室、人事处、规划财务处、社会组织管理处、老龄工作和养老服务处、区划地名和社会事务处、社会救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机关党委。 下设直属单位:绍兴市慈善服务中心、绍兴市社会福利中心、绍兴市社会福利院、绍兴市儿童福利院、绍兴市救助管理站、绍兴市殡仪馆、绍兴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绍兴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绍兴市民政事务管理中心。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研究起草有关民政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市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三)牵头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指导和监督全市实施特困人员供养、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指导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承担全市革命老区建设相关工作。 (四)拟订全市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全市行政区划总体规划建议,按照管理权限牵头负责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等审核工作。按照管理权限确定、公布行政区划代码。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地名管理工作,组织地名文化的宣传、研究、传承工作。 (五)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指导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拟订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并组织实施。 (六)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七)拟订全市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健全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八)拟订全市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九)拟订全市婚姻登记和殡葬管理政策、殡葬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殡葬管理和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推进殡葬改革,推进婚俗改革。 (十)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十一)负责民政系统的安全监管工作,指导各地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儿童救助保护机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殡葬服务机构等安全监管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福利彩票管理工作,负责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管理全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和移民后期扶持工作,指导小型水库移民扶持工作。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