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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日期:2024-01-30 16:13 浏览次数: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机关的政府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工作机构

本机关办公室为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工作机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信息如下:

1.通信地址:绍兴市解放大道99号

2.办公时间:8:30—12:00、14:00—17: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每年7月1日—9月15日,执行夏令时间,工作日下午办公时间为14:00—17:30)

3.联系电话:0575-85113820

4.传真号码:0575-85221612(本传真不作为依申请公开受理渠道)

5.邮政编码:312000

6.互联网联系方式: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http://zxts.zjzwfw.gov.cn/wsdt.do?method=departments&areacode=330600&xjlb=3),点击“我要咨询、我要投诉、我要举报、领导信箱、我要建议、查询评价、我要视频”相关栏目,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意见建议。

依申请公开互联网申请受理网址:/col/col1229444631/index.html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绍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本机关信息公开页面或本机关门户网站上查阅该《目录》。

(二)公开方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单位网站是第一公开平台(网址:https://td.sx.gov.cn/)。此外,还通过绍兴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sx.gov.cn/)、浙江省征地信息公开平台(https://zd.zrzyt.zj.gov.cn/sszq-xxgk/#/)、浙江政务服务网绍兴平台、政务新媒体、政府信息简报、新闻媒体、便民资料、公开栏、会议等辅助性形式进行。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将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一)公开范围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由本机关制作、保存的政府信息。以下三类信息除外: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以及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和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二)受理机构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的,可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信息公开当面受理点(办公室),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当场提出申请。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录绍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在“信息公开”版块的“依申请公开”栏目,填写相应信息后提交。

3.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申请事项。

(四)申请办理及期限

收到申请后,本机关将依据《条例》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缺少申请要件或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受理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需征询第三方意见,征询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五)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3)委托他人代办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明和委托授权书。

(六)收费情况

本机关按照《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纳费次日起从新计算。

四、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按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信息公开目录以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区来展示相关内容。检索区分别提供全站搜索和关键字、全部、标题、索引号、文号、正文、发布机构、日期等精准检索2种方式;目录区显示索引号、标题、发布单位、发布日期等内容。具体信息编排包含了索引号、主题分类、发布机构、文号、公开日期、正文等内容。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x


国办制度
省级制度
市级制度
机构全称: 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绍兴市林业局)
机构简称: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机构职能: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把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各类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自然资源管理、国土空间规划和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评价。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区、县(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制定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地籍调查、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细则。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负责市政府确定的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调处全市重大自然资源权属和不动产权属争议。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制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战略和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组织开展城市发展战略研究。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

(七)负责空间规划体系的监督实施。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和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储备管理。负责规划设计单位的行业管理。

(八)负责详细规划的监督管理。负责、指导控制性详细规划、乡村详细规划、国土空间详细设计的组织编制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乡村振兴规划战略研究。负责规划选址和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负责建设项目审批及竣工验收规划执行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景观风貌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城市管线综合规划管理工作。按分工做好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九)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造林绿化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林木种子种苗管理工作。负责林业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十)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一)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业权管理,监督指导矿业权有形市场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核、报批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

(十二)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市地质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地质勘查规划。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负责地质勘查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地质灾害、森林火灾防治相关工作。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开展森林防火巡护、野外用火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等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和督促检查等工作。必要时,可提请市应急管理局,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四)负责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和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测绘与地理信息成果工作、地图工作和测量标志保护。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

(十五)负责森林、湿地、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和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负责会稽山古香榧群的保护、管理、研究和利用等具体工作。

(十六)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全市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拟订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市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七)负责自然资源督察和行政执法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授权,对区、县(市)落实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区、县(市)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机构地址: 绍兴市解放大道99号
机构负责人: 马海明
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令时:每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7:30;(法定工作日)冬令时:每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