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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4)
发布日期:2024-05-23 09:24 浏览次数: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准确地获取绍兴市农业农村局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助力法治政府建设,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绍兴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

工作机构名称:绍兴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越城区凤林西路168号

办公时间:8:30—12:00 14:00—17: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每年7月1日—9月15日,执行夏令时间,工作日下午办公时间为14:00—17:30)

联系电话:0575-85208060

传真号码:0575-85132339(传真不作为依申请公开受理渠道)

邮政编码:312000。

互联网联系方式: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https://zxts.zjzwfw.gov.cn/zwmhww/#/home/index),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意见建议。该平台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申请公开请通过“浙里办”APP(或浙江政务服务网)的“浙里公开”政务应用提出。

二、主动公开

(一)主动公开范围

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则,绍兴市农业农村局按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并遵照上级行政机关部署,结合实际工作不断增加主动公开内容。

(二)主动公开内容

包括本部门的机构职能、有关文件、发展规划、工作信息、行政审批等非保密的需要公开的所有信息。具体包括:

1.局领导及分工;

2.局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能;

3.下属单位及其主要职能;

4.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5.绍兴市农业农村发展五年计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等;

6.绍兴市农业农村政策;

7.部门财政预算、决算等信息;

8.行政许可、处罚等信息;

9.规范性文件;

10.其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编排体系

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索引号、公布方式、发布机构、公开日期、主题分类、发文字号。
索引号采用“前段码/后段码”的格式,前段码为本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后段码为“4?位年份数字”加上“6位数字流水号”,中间用“—”链接。

(四) 公开方式

绍兴市农业农村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通过绍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sx.gov.cn/)、绍兴数字农业网站(https://nyj.sx.gov.cn/),“绍兴农业农村”微信公众号等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向社会公开。另外,还将通过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载体予以公开。

(五)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绍兴市农业农村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绍兴市农业农村局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依申请公开网址为:(https://user.zjzwfw.gov.cn/pc/login)。

绍兴市农业农村局提供政府信息时除区分处理外,根据现有政府信息的实际物理状态提供,不承担对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义务。

凡涉及党委联合发文的信息,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规定执行。

(一)受理机构

绍兴市农业农村局依申请公开具体承办机构为局办公室。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的,可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 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局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绍兴市农业农村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 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同时应在信封左下角或传真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绍兴市农业农村局。

地 址:越城区凤林西路168号

邮编:312000

3. 网上申请。请通过“浙里办”APP(或浙江政务服务网)的“浙里公开”政务应用提出。

(三)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通过现场和信函、传真提出申请的,应填写《绍兴市农业农村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书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在现场受理地点领取或自行复制或下载打印。

申请人通过“浙里办”APP“浙里公开”提出申请的,应当按照提示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申请,同时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并实名验证。申请提交成功后,可凭办件编号查看办件进度。

申请人在填写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地址;

2.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制作机关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

(四)处理程序与时限

1.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收到补正告知函10个工作日内)。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五)书面答复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绍兴市农业农村局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应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做出答复、申请人重复作出答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的,本机关予以公开,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本机关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本机关不予公开。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六)收费情形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本机关可以向申请人收取费用。

四、不予公开范围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四)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保障

依据上级有关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要求,我市市级部门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已纳入年度市政府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127号)规定,也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的“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上进行投诉和举报。

六、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可以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绍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市级部门(单位)信息公开申请表

绍兴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3月1日

附件下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x



3. 网上申请。请通过“浙里办”APP(或浙江政务服务网)的“浙里公开”政务应用提出。
国办制度
省级制度
市级制度
机构全称: 绍兴市农业农村局
机构简称: 绍兴市农业农村局
机构职能:

(一)统筹研究和组织全市实施“三农”工作的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组织起草农业农村有关规范性文件,指导农业综合执法。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收储、金融保险等政策制定。

(二)统筹推动发展全市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组织实施“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

(三)拟订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及配套措施。负责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指导国有农场建设管理工作。

(四)负责高效生态农业产业体系建设。指导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和农家乐发展工作。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建议,培育、保护农业品牌,指导农产品营销管理工作和农业国际国内展示展销活动。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五)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承担远洋渔业有关工作,负责渔政渔港监督管理。负责农业机械、农药使用和渔业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农家乐安全管理工作,指导休闲观光农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配合做好农业生态环境污染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指导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

(七)负责农业资源管理。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八)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拟订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依法开展农业行政许可及其监督管理。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开展兽医器械和有关肥料的监督管理。

(九)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防治工作。指导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市内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监测动植物疫情疫病,依法报告疫情并组织扑灭。

(十)负责农业投资管理。提出农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负责农业投资项目的审核申报,提出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十一)推动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技术推广队伍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领域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按分工负责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工作。

(十二)指导农业农村人才工作。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组织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十三)组织开展农业对外合作工作。承办有关农业涉外事务,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国际交流合作,参与有关农业对外援助项目。

(十四)承担扶贫开发相关工作。完成上级扶贫机构交办的有关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

1.统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推进农业绿色发展,提升农业发展质量,持续深化“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扎实推进美丽乡村建设,高水平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2.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相关农业生产资料、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严防、严管、严控质量安全风险,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智慧监管体系和协同处置机制,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安心。

3.推动农业农村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向纵深发展,优化农业农村政务服务体系,推动数字化转型,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加强农业投资项目的统筹整合,最大限度缩小项目审批范围,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升支农政策效果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十七)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机构地址: 绍兴市凤林西路168号
联系方式: 0575-85208060
机构负责人: 吕田
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8:30—12:00 14:00—17: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每年7月1日—9月15日,执行夏令时间,工作日下午办公时间为14:00—17:30)
公开电话: 0575-85208060
网站地址: http://nyj.sx.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