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文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按权限组织起草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文物等领域的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组织拟订政策措施。 (二)统筹规划全市文化、广播电视、文物和博物馆事业以及文化产业相关门类、广播电视产业、旅游业发展,拟订相关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促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广播电视领域、旅游和文物体制机制改革。 (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握正确导向,指导、管理文艺事业,指导具有导向性、代表性和示范性文艺作品的创作生产,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四)负责全市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指导市重点及基层文化和旅游设施建设,深入实施文化和旅游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五)负责指导、推进全市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文物等领域科技创新发展。推进领域内行业数字化、标准化建设。负责全市领域内相关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六)负责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推进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 (七)指导协调全市文物保护、利用、管理等工作,管理和指导全市考古工作。负责或协同相关部门承担世界文化遗产、世界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等申报和保护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文物和博物馆的业务指导、交流和监督管理,推动完善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八)负责全市广播电视机构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负责全市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和质量的监管,推进节目评价工作。指导协调广播电视全市性重大宣传活动。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指导落实国家应急广播体系建设。 (九)组织实施全市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指导、推进全域旅游。指导文化和旅游重大项目建设,指导文化产业相关门类和旅游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 (十)制定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指导推动文化和旅游企业质量管理与品牌培育,推进行业精神文明和信用体系建设。 (十一)指导、协调全市性重大文化和旅游活动。负责城市文化旅游整体形象宣传推广。指导、管理全市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文博等领域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相关大型文化和旅游交流活动。 (十二)指导监督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组织协调全市性、跨区域文化、出版、文物、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重大案件的查处,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指导全市文化和旅游行业安全稳定工作,负责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文物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深化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文物等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积极实施文化精品战略,持续推进文化阵地建设,大力实施文物保护和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加快推进文化旅游产业融合发展,努力使城市文化体系建设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更加完善。推进新技术在广播电视领域的发展和运用,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管理,拓展主流声音传播途径,提高主流媒体舆论引导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