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对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起草有关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拟订相关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强化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综合行政执法职责,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推进跨部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 (三)依法独立行使市容和环境卫生、城乡规划、园林绿化、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公安交通(侵占人行道路的行为和非机动车〈人力客运三轮车〉营运)、建筑业、房地产业、人防(民防)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权。按照《绍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绍政发〔2016〕44号)精神,根据市政府公告逐步增加经省政府批准明确行使的其他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权。 (四)指导和监督全市城市管理工作。拟订全市城市管理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和监督实施。指导全市城镇供排水、节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市容、环卫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运营安全、应急管理等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负责管辖区域范围内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承担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工作。 (五)负责全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负责全市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内重大案件的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全市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组织实施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标准并督促落实。统筹推进全市综合行政执法系统信息化建设。 (六)负责综合行政执法协调工作,牵头完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执法协作配合机制,明确职责权限划分。协调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内市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执法配合有关事宜。 (七)负责受理综合行政执法的投诉和举报,负责综合行政执法案件有关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组织听证等工作。 (八)负责犬类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等工作。 (九)承担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