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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司法局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日期:2024-01-19 09:47 浏览次数: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准确地获取绍兴市司法局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助力法治政府建设,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

绍兴市司法局办公室是绍兴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绍兴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工作机构名称:绍兴市司法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绍兴市越城区胜利西路660号

办公时间:8:30-12:00,14:00-17: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令时:8:30-12:00,14:00-17:30)

联系电话:0575-85156501

传真号码:0575-85156501(本传真不作为依申请公开受理渠道

互联网联系方式: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http://www.zjzxts.gov.cn/wsdt/),点击“我要咨询、我要投诉、我要举报、领导信箱、我要建议、查询评价、我要视频”相关栏目,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意见建议。浙江省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依申请公开请通过“浙里办”APP(或浙江政务服务网)的“浙里公开”政务应用提出。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形式

本机关主要通过绍兴市司法局门户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网址为http://sfj.sx.gov.cn/。

此外,本机关还将采用政务新媒体(法治绍兴)、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其它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信息公开目录以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区来展示相关内容。检索区分别提供全站搜索和关键字、全部、标题、索引号、文号、正文、发布机构、日期等精准检索2种方式;目录区显示索引号、标题、发布单位、发布日期等内容。具体信息编排包含了索引号、主题分类、发布机构、文号、公开日期、正文等内容

(二)信息目录

1.司法行政组织机构:市司法局机构职能;领导信息(姓名、岗位、电话、分管范围);内设机构(处室名称、机构领导信息、工作职能、电话、电子邮箱)。

2.司法行政动态:全市司法行政工作动态(包括业务信息、领导活动、重要会议等)。

3.法规文件:市司法局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政策解读;与司法行政工作相关的其他文件。

4.行政权力:权力事项类型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公共服务事项。

5.双随机抽查:包括抽查对象、抽查事项、实施细则、抽查计划、抽查任务、检查结果。

6.公告公示:以市司法局名义发布的司法行政业务、表彰、社会意见征集,招投标行为公告、公示等。

7.财政信息:市司法局部门预算安排情况、部门决算情况,年度财政拨款预算安排情况、财政拨款决算情况,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预决算情况以及其他重要财政事项等。

8.行政处罚结果: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9.重点领域:立法草案意见征集,最多跑一次事项。

10.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11.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

12.建议提案办理结果。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机关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绍兴市司法局办公室,联系电话:0575-85156501,传真号码:0575-85156501,通信地址:绍兴市越城区胜利西路660号,邮政编码:312000。

(二)申请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的,可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信函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向本机关提出申请,同时请在信封左下角、传真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绍兴市司法局邮寄地址:绍兴市越城区胜利西路660号绍兴市司法局办公室,邮政编码:312000

咨询电话:0575-85156501

传真号码:0575-85156501

2.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直接到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定地点当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政府信息的,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现场受理时间:8:30-12:00,14:00-17:00,季节性办公时间(7月1日-9月15日)调整为8:30-12:00,14:0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575-85156501。

3.网上申请。请通过“浙里办”APP(或浙江政务服务网)的“浙里公开”政务应用提出。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三)申请提出

申请人可通过填写《绍兴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提出申请。《申请表》应当填写完整、内容真实有效。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现场代为填写。《申请表》可从网站下载或到现场受理地点获取。《申请表》复制有效。

个人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他人或组织提出申请的,须同时出示委托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并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申请人的委托书。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若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四)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收到补正告知函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五)申请答复

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所申请公开信息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所申请公开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四、不予公开范围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四)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可以自收到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绍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收费情形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遵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信息处理收费办法执行。




国办制度
省级制度
市级制度
机构全称: 绍兴市司法局(绍兴市行政复议局)
机构简称: 市司法局
机构职能:

绍兴市司法局(绍兴市行政复议局)由办公室、法治调研处、立法与政府法律事务处、戒毒工作处、市社区矫正管理局、行政复议与应诉一处、行政复议与应诉二处、法治监督处、普法与依法治理处、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公共法律服务管理一处、公共法律服务管理二处、律师工作管理处、警务人事处、组织教育处等15个内设机构和绍兴市九里强制隔离戒毒所、绍兴仲裁院、浙江省绍兴市国信公证处、绍兴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4个下属单位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全面依法治市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市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察工作。

(二)承担统筹规划立法工作的责任。协调有关方面提出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建议,负责跟踪了解各部门对立法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研究提出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的意见、措施。负责面向社会征集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项目建议。

(三)负责起草或者组织起草、审查有关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负责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的备案审查工作。负责国家、省立法草案和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草案征求市政府意见的办理工作。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四)承办市政府规章的解释答复、立法后评估工作。协调区、县(市)和市级各部门实施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中的有关争议和问题。负责市政府规章清理、编纂工作。指导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负责组织翻译、审定市政府规章外文正式译本。

(五)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研究规范政府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及行政执法中的普遍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指导监督区、县(市)和市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工作。指导监督全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国家赔偿案件的办理工作。

(六)承担统筹规划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负责拟订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组织对外法治宣传。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指导调解工作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指导推进司法所建设。

(七)指导监督司法行政戒毒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和戒毒康复工作。指导管理全市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

(八)负责拟订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统筹和布局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监督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仲裁和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承担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全市法律职业资格申请的初审、报批和获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的管理。负责组织和指导法律职业人员入职前培训工作。

(九)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财务、装备、设施、场所等保障工作。

(十)规划、协调、指导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协助各区、县(市)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

(十一)指导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建设。组织开展法治对外合作交流。

(十二)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监督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考核评议。推进行政执法监督规范化建设。负责行政执法监督管理系统建设。负责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资格管理,组织实施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 ? ? ?(十四)职能转变。切实加强全面依法治市的统筹协调、指导推进、督促落实、政策研究等工作,健全完善工作机制,深入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为“两个高水平”建设提供坚强法治保障。坚持以“最多跑一次”改革为牵引,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深化行政执法体制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深化司法行政体制改革,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围绕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健全立法工作机制,推动完善具有绍兴特色的法规规章体系,规范行政决策。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发展律师、公证、仲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业,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加快建设覆盖城乡、便民高效、均衡普惠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全面构建大普法工作格局、创新调解制度机制,推动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多领域的法治创建活动和依法治理。坚持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加强戒毒、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筑牢公共安全风险防控底线。完善司法行政保障制度机制,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

机构地址: 绍兴市胜利西路660号
联系方式: 0575-85095252
机构负责人: 丁新潮
办公时间: 夏令时:法定工作日 8:30-12:00 14:00-17:30 冬令时:法定工作日 8:30-12:00 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