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柜登陆,钱柜入口

关怀版
进入老年模式
退出老年模式
绍兴市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指南
发布日期:2024-01-17 14:44 浏览次数: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服务,使公众便捷、准确地申请获取本机关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绍兴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法》等,制订本指南。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政府信息。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根据本机关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但不包括需要进行汇总、分析、加工或进行其他处理的信息。

? ?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 ??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办公室是市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体工作机构。

本机关由市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公开受理中心(设在市卫生健康委办公室)正式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

详细地址:绍兴市洋江西路589号5号楼四楼

受理时间:8∶30-12∶00,14∶00-17∶30(夏令时)

8∶30-12∶00,14∶00-17∶00(冬令时)

(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联系电话:0575-85162954;传真:0575-85080555(本传真不作为依申请公开受理渠道)

依申请公开请通过“浙里办”APP(或浙江政务服务网)的“浙里公开”政务应用提出。

二、主动公开

(一)主动公开内容

1.领导及分工、内设机构及其主要职能;

2.直属单位信息;

3.依法公开的政策文件;

4.信息公开指南、制度、目录、年报;

5.卫生健康政策法规、解读、规划;

6.人事及公开招考信息;

7.健康教育知识宣传;

8.器械等政府采购信息;

9.医疗服务、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妇幼卫生等工作信息;

10.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

(二)主动公开方式

绍兴市卫生健康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通过绍兴市卫生健康委门户网站(http://sxws.sx.gov.cn)、“绍兴卫健”公众号等向社会公开。另外,还将通过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载体予以公开。同时,在绍兴市卫生健康委设立了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信息公开目录以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区来展示相关内容。检索区分别提供全站搜索和关键字、全部、标题、索引号、文号、正文、发布机构、日期等精准检索2种方式;目录区显示索引号、标题、发布单位、发布日期等内容。具体信息编排包含了索引号、主题分类、发布机构、文号、公开日期、正文等内容。

(三)主动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一)申请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的,可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直接到市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公开受理中心(设在市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当面提出书面申请。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向市卫生健康委办公室提出申请,同时应在信封左下角或传真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详细地址:绍兴市洋江西路589号5号楼四楼

传真:0575-85080555

邮政编码:312000

3.网上申请。请通过“浙里办”APP(或浙江政务服务网)的“浙里公开”政务应用提出。

(二)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通过现场和信函、传真提出申请的,应填写《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受理中心领取或自行复制,或从绍兴市卫生健康委门户网站(http://sxws.sx.gov.cn)“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中下载打印。

申请人通过“浙里办”APP“浙里公开”提出申请的,应当按照提示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申请,同时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并实名验证。申请提交成功后,可凭办件编号查看办件进度。

申请人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申请表》,如实填写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及提供信息的形式要求,并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证明文件。

申请原则上应“一事一申请”,对所需政府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如政府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以方便本机关及时查找提供,也可避免因理解偏差造成提供信息错误。

(三)处理程序

1.?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收到补正告知函10个工作日内)。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四)书面答复

1.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申请公开信息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的,本机关予以公开,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本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本机关不予公开。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五)收费标准

本机关按照《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四、不予公开范围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四)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绍兴市人民政府投诉和举报。也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的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 http://zxts.zjzwfw.gov.cn/wsdt.do?method=sunshine&areacode=330600)上进行投诉和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可以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绍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绍兴市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

?

?

?


国办制度
省级制度
市级制度
机构全称: 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机构简称: 绍兴市卫生健康委
机构职能: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内设办公室、组织人事处、宣传教育处、计划财务处、政策法规处、医政医管处、疾病预防控制处、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处、综合监督处、科教中医处、基层卫生与妇幼老龄健康处、健康促进与评价处、干部保健处、机关党组织等职能处室,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民健康政策和卫生健康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拟订卫生健康工作规范性文件。统筹规划卫生健康资源配置,编制卫生健康发展规划、区域卫生健康规划和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并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开展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制定并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三)执行国家免疫规划,制定并组织落实疾病预防控制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开展卫生健康宣传和健康促进工作。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四)贯彻落实国家、省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拟订并协调落实相关工作措施,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五)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我市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指导和开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医疗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和传染病防治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牵头开展控烟工作。

(七)负责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负责卫生健康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制定并组织实施地方性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指导推动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质量管理和品牌培育。推进卫生科技创新发展。

(八)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落实计划生育政策。

(九)指导基层卫生健康工作,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全科(乡村)医生队伍建设。

(十)组织制定并实施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负责中医药的继承、创新及中西医结合工作,统筹协调中西医发展。

(十一)负责来绍中央、省领导和重要外宾以及市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国家、省和市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职能转变。推动实施健康中国、健康浙江战略,推进健康绍兴建设,深化医疗卫生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全面建立健康影响评估评价制度,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着力点,以治病为中心转变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加强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工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健康服务体系。推进卫生健康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边远地区和生活困难群众倾斜。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管办分离,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推动卫生健康事业和产业的协调发展。

(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落实生育政策,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建议,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健康服务业发展政策措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实施人口预测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决策咨询机制,研究提出全市人口发展战略,拟订全市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负责拟订全市健康服务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牵头组织协调全市健康服务发展的重大问题。

2.与市民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市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3.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调整、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通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

(2)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卫生监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检测发现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提供不合格产品的,及时通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法处理。

(3)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信息通报机制。健全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完善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4)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4.与市医疗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三医联动”改革和县域医疗卫生服务共同体建设,加快推进医保与医疗、医药数据互联互通,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机构地址: 绍兴市越城区洋江西路589号绍兴市行政中心5号楼四楼
联系方式: 0575-85080552
机构负责人: 袁乐
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8:30—12:00,14:00—17:00(冬令时)14:00—17:30(夏令时)
网站地址: http://sxws.sx.gov.cn/